銷售帶有LV標識的商品涉嫌商標侵權 臺東一商家被罰1萬
信網6月27日訊 據青島市處罰與強制信息公示平臺消息,2024年5月30日,青島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的代理人上海騰銘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舉報,反映青島六七號潮品服裝貿易有限公司在青島市市北區臺東四路114號2戶銷售的帶有LV商標標識的鞋子、包和衣服涉嫌商標侵權,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建議立案查處。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此外,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也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果注冊商標專有權被侵犯,被侵權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綜上所述,商家涉嫌商標侵權可能會面臨的處罰包括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和銷毀侵權商品及相關工具、罰款以及可能的民事責任等。具體的處罰情況將取決于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
據此,青島六七號潮品服裝貿易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帶有LV商標標識的鞋子48雙、包11個、衣服4件;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信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