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即自由?錯!錯!錯!地鐵分局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來為您以案釋法
原標題:網絡即自由?錯!錯!錯! 地鐵分局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來為您以案釋法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通訊員 曾慶雷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對被侵害人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脅或某種不良影響,是一種令人憤慨的違法犯罪行為。2023年4月份開始,青島某主播開直播對他人進行持續辱罵。受害人因不堪受辱,精神崩潰,企圖自殺,后被就醫搶救。后該主播被網警部門查獲,近日該主播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青島薛姐”在網絡上,對賈某某持續公開進行辱罵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地鐵分局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曾慶雷將以侵犯名譽權、人格權為切入點,從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角度對此案例當事人捏造、傳播謠言惡意侮辱、誹謗的行為進行剖析,通過以案說法,提醒大家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利和樂趣的同時,也要時刻保持警惕和理性,共同維護網絡誠信和公序良俗。
從民法角度——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不是民事權利,而是民事權益,即一些尚未被權利化或者難以被權利化的利益也在侵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當一個主體的利益受到侵犯,但在法律上找不到具體權利時,行為人照樣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充分體現了侵權責任保護對象的開放性。
從侵權行為人樣態來看,侵權行為既包括行為人自己直接實施的加害行為,也包括行為人自己控制的致人損害的加害行為,其作為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的一種,是一種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且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民事方面表現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侵權損害賠償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青島薛姐”在網絡上針對某特定的人進行公開持續辱罵,侵犯了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極大精神傷害,導致自殺的嚴重后果。依法應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擔包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本案造成了被侵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應認為其符合《民法典》第1183條之規定,達到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侵權人應向被侵權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行政法角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侮辱,是指以各種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使對方人格尊嚴或者名譽受到損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違法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眾人面前或者有可能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知道的情況下,用語言、文字、動作等方式,故意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誹謗,是指以各種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使對方人格或者名譽受到損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違法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并加以散布。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口頭或者文字的形式散布其所捏造的事實,以使眾人知道,達到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散布謠言,既可以針對特定的人,也可以針對不特定的人。如果謠言針對特定的人可能夠成侮辱或者誹謗,如果謠言針對不特定的人可能夠成擾亂公共秩序和社會管理。其在客觀上是實施了向不特定對象散布謠言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散播,追求擴散的效果。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
作為網絡平臺,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刑法角度——嚴重侵犯他人名譽權、人身權的犯罪
侮辱罪與誹謗罪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外部名譽。侵害對象為特定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已經死亡的人也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但是通過侮辱、誹謗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屬的名譽的,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且可以有一定的暴力因素,也可以沒有暴力因素。侮辱的內容可以是真實的內容也可以是捏造的虛假事實。而誹謗罪只能是虛假事實,且不能有暴力因素。在刑法上兩罪是告訴才處理。但是,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也可以公訴。
本案中,“青島薛姐”采用連續辱罵的方式,在公開的網絡上對特定的對象賈某某向不特定的人進行辱罵,導致賈某某社會評價降低,精神壓力過大并導致自殺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賈某某的名譽權和人身權。應當以侮辱、誹謗罪立案偵查。
最后,曾警官再次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于利用互聯網發布不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誹謗他人等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