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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熱線丨朋友去世,我借出的錢能要回來嗎?聚焦借貸糾紛,這些問題有解了

2024-04-09 18:20 半島都市報·半島新聞客戶端閱讀 (111028) 掃描到手機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尹彥鑫 實習生 王筱涵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現實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有金錢往來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時有發生。朋友去世后我借出去的錢找誰要?朋友玩牌向我借錢后不還,這個錢還能要回來嗎?4月9日上午,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借貸糾紛,山東良建律師事務所趙林寶律師和張弘儒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就市民經常遇到的一些借貸糾紛進行詳細解答。

4月9日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如約開通,市民紛紛來電咨詢?!拔矣幸粋€朋友,幾十年的關系了,幾年前他遇到了難題,向我借10萬元,當時寫了借條,我就給他轉了賬。”趙寶林律師接到了75歲老人陳先生來電咨詢,“可是借出去的錢現在要不回來了,我想問問律師有什么好的建議?!?/p>

原來,陳先生借給朋友錢后沒幾年,這位朋友就去世了?!芭笥褎側ナ?,我也不好跟他的家人說還錢這回事,年前我找到朋友的家人,說起了這件事,卻讓我很難辦。”陳先生告訴趙律師,朋友的兒子不務正業,沒有什么錢,而朋友的媳婦壓根不理會自己?!艾F在他們非常抵觸談這件事,我們的關系也很僵?!?/p>

趙律師表示,首先要弄明白,這筆借款用于什么用途,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點很重要,相關法律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律師告訴陳先生,如果有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可以直接將朋友的妻子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人。

如果這筆債務屬于陳先生朋友的個人債務,陳先生可以將朋友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案鶕梢幎?,如果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有義務償還債務人的債務,根據您的描述,您的朋友去世后有妻子和兒子等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是有義務承擔債務的?!壁w林寶律師現場給陳先生支招,“您可以憑借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到法院起訴,將債務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列為被告,此時第一順位繼承人就需要舉證您的朋友沒有遺產或者他們沒有繼承遺產,如果不能舉證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壁w律師表示,“如果經過法院審查,債務人確實沒有任何遺產,那么您借的錢就無法要回來了?!?/p>

當天上午,張弘儒律師接到了張先生的來電。張先生和黃先生都是大貨司機,兩人在同一個車隊開車。去年,在跑長途路上的休息時間,黃先生和幾個車隊司機以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張先生沒有參與?!霸谫€博過程中,他把錢輸光了,我在一旁看,他就向我借錢好繼續玩,因為都是朋友,礙于情面我就借給他10000元,他給我寫了一張欠條,約定3個月后償還?!笨山杩畹狡诤?,黃先生無力償還,至今沒有還款。張先生詢問律師,能否通過訴訟方式要求黃先生還款?

“民法典中有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先生與黃先生之間雖然存在借貸關系,但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張先生在明知黃先生借款用于賭博的情況下,仍然給黃先生提供借款用于賭博。我國法律嚴禁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賭博行為既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法的規定,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違法行為。基于此形成的借貸關系屬于非法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睆埪蓭熖嵝咽忻?,在借款時,若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筆借款將會被用于賭博等違法行為,那么應當拒絕向其借款,否則所帶來的風險將由自己承擔。

當天上午,市民來電咨詢的熱情非常高,記者將民間借貸的咨詢進行了整理,供市民進行參考,提高法律意識,依法維權。

問題1:借條上簽的是借款人化名,對方不承認怎么辦?

劉女士與陳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23年10月,陳女士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劉女士提出借款,劉女士出于幫助之心將現金30000元借給陳女士,陳女士向劉女士出具一份借條,約定借款于年底還清,但在借款人處陳女士用了自己的化名“陳某”簽字。由于劉女士知道陳女士經常用這個化名,也就沒有在意。借款到期后,劉女士以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次討要欠款,陳女士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借款。前段時間陳女士竟然稱借條上的簽名“陳某”不是本人的名字,不想承認欠款。劉女士詢問律師,借條上簽名不是借款人本名,能否能主張陳女士還款?

律師說法: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在書寫欠條時或許會遇到錯別字、故意寫錯借款人名字等情況,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注意尋找證據,可以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語音通話記錄等來證明借條上的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為同一人,只是在書寫過程中存在錯誤。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根據借條所使用的詞句、行為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認定。劉女士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將手中的借條、與陳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討要欠款的電話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提交給法院,這些證據應該能夠證明陳女士與借條上的“陳某”系同一個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法院會判定陳女士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問題2:戀愛期間轉給女方的錢,能否認定是借款?

2021年7月,陳先生在飯局上認識丁女士,雙方很快發展成為情侶關系。2021年9月至12月,丁女士以老家需要用錢、自己需要租房等理由,多次口頭向陳先生借款,陳先生先后向丁女士轉賬57000元。2022年2月,陳先生與丁女士共同到汽車銷售店看車,陳先生向丁女士轉款80000元用于買車,車輛登記在丁女士名下。雙方戀愛期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陳先生多次給丁女士小額轉賬、發紅包,包括1314元的轉賬、“七夕快樂”紅包。2023年9月雙方關系破裂,陳先生認為當時給丁女士的轉款屬于借款,詢問律師是否可以要求丁女士返還欠款?

律師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陳先生如果主張與丁女士之間的轉賬系借貸關系,就需要承擔證明存在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陳先生手中沒有證實存在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合同等,也沒有在戀愛期間向丁女士主張還款。至于微信記錄中多次向丁女士的小額轉賬,民法典中有相關規定,在雙方戀愛期間,往往存在過節發紅包、互送禮物等行為,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般會被認為是贈與行為。因此陳先生當時給丁女士的轉款屬于借款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再次提醒廣大情侶們,戀愛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表示自身感情的財物,且雙方均沒有明確該財物是否為借貸,則屬于好意施惠,在發生糾紛時,好意施惠并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

問題3:出借4萬元約定每年兩萬元利息,法院會支持嗎?

孫先生來電咨詢,8年前借給他人四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當時約定的利息是每年2萬元,也體現在了借條上,但是直到現在對方都沒有還錢,問一下這筆錢能要回來嗎?如果到法院起訴,法院會支持這個利息約定嗎?

律師說法:有借條有轉賬記錄,您的這筆錢通過法院訴訟是有非常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約定每年2萬元的利息遠高于同期LPR4倍的標準,這個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建議您到法院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和判決。

問題4:借款人的多項借款都已到期,應先還哪一個?

吳先生與陳先生是同鄉也是朋友。2018年2月,陳先生因生意需要向吳先生借款10000元,在同鄉趙先生的見證下,陳先生出具借條一份為憑證,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5%,但沒有約定借款期限,隨后陳先生從吳先生處取走現金10000元。同年5月份,陳某又找吳先生借款1500元,出具借條一份,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吳先生多次找陳先生還款,可陳先生總是以各種理由不歸還借款。2022年年底,吳先生趁回老家之際,特地去陳先生家中要債,陳先生通過微信轉賬2000元,稱剩下的錢會盡快返還。事后至今陳先生沒有償還任何欠款,吳先生詢問律師,當時陳先生轉賬的2000元應屬于償還哪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該如何要回?

律師說法:根據吳先生的描述,他與陳先生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的兩筆借款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陳先生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現陳先生經催討仍未還款,顯屬違約,依法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但雙方借款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5%,超出我國法律保護范圍,需要吳先生作出相應的調整。至于陳先生支付的2000元的還款順序問題,由于雙方當事人沒有就還款順序進行約定,且均未約定還款時間及擔保,故應當優先履行對于債務人陳先生負擔較重的債務。因10000元的借款約定了利息,若無法還清,則利息會不斷擴大,對于陳先生來說負擔較重,所以該2000元應優先支付該筆借款的利息。

問題5:朋友欠錢不還,想起訴卻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2018年,王先生的朋友白先生以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向其借款8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后,王先生礙于朋友面子,總以為白先生會主動償還欠款,也就沒有催要。可直到2023年,白先生也沒有償還欠款,甚至連提都不提。前段時間,王先生找到白先生要求還錢,對方一直推諉不還。王先生很生氣,稱要起訴,可白先生卻說王先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起訴也沒用。王先生詢問律師,過了訴訟時效,朋友欠的錢就可以不還了嗎?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確實有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王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借款期間有向朋友催討欠款的記錄,則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民法典中還有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即使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若債務人在通話或者聊天中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的,債務人則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進行抗辯,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法院依舊有可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因此王先生可以再找白先生協商,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只要白先生有意向償還欠款,王先生就可以以此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

問法感悟

趙林寶律師:民間借貸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往往發生在朋友和親屬之間,很多出借人往往礙于情面,對于借款人到期不還欠款的行為過分忍讓,不好意思討要。但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在此提醒大家,對于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及時催要,同時注意要保存好證明自己催要借款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因訴訟時效屆滿法院不予支持。

張弘儒律師:在熟人借貸中,因雙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許多人在進行借貸時毫無風險防范意識,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不保留任何借貸痕跡。出借人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憑據,不保留交付憑據;借款人還款隨意,不保留還款憑據,事后不對賬不結算,殊不知,一旦日后產生糾紛進入訴訟,雙方都需要對自己主張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于部分關鍵事實如果不能充分舉證致使該部分事實真偽不明的,則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關判例

借款到底誰來還?是“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

“法官,我女兒已經簽署還款承諾書了,為什么還要求我還錢?”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到底由誰償還?是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抑或是第三人代為履行?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為您講解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A多次向B借款,B共計向A交付現金61000元。后A的女兒C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該借款由C償還。后A、C均未按約定償還上述借款。故B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C共同償還借款61000元。

A辯稱,該案債務已轉移給C,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B主張該案是債務加入而非債務轉移,A、C應共同償還借款。

裁判結果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A、B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后,A的女兒C簽署承諾書,承諾該借款由C償還,符合第三人C向債權人B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即應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結合該案案情,債權人B未明確表示同意A不再承擔還款責任,故該案不屬于債務轉移,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因此,市南法院判決A應向B償還借款61000元,C應對A所負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在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中經常出現引入第三方履行債務的情形,由此衍生出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轉移、債務加入、保證等不同的法律關系。如何區分認定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沒有發生變化,第三人并不會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在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也無權向第三人主張,而僅能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2.債務轉移即免責的債務承擔,此時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變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因債務人的變動可能會給債權的實現帶來風險,所以必須經債權人明確同意;而債務加入的情形,原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故無須經債權人明確同意,僅需債權人不明確拒絕。

3.債務加入即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擔保功能,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但債務加入與保證有顯著區別:一是債務加入不受保證期間制度的保護,亦無先訴抗辯權;二是在債務加入中,加入人承擔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取決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追償權,在債務加入人已經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依照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等的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應當注意的是,對于以上情形的區分不能僅憑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形式上的約定,而要通過約定的內容具體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要結合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也要結合當事人的主張,根據第三人出具的相關承諾文件或以其他形式所作的表示中使用的詞句,來確定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此判斷其行為性質及法律地位,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