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發布2014-2023年金融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何文婕 時滿鑫
1月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4年首場新聞發布會,通報2014-2023年度青島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法院2014-2023年金融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金融審判庭于2013年12月成立。此次發布的白皮書對十年來青島法院審理的金融案件及相應工作進行梳理總結,對金融糾紛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發揮金融審判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金融創新,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十年來,青島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401346件,審結402094件,訴訟標的總額達7175億元,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從案件類型看,融資類案件數量最多,保險類案件基本保持平穩,融資租賃糾紛及保理合同糾紛有不同程度的增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金融案件類型變化與社會經濟運行態勢密切相關,表現為:隨著部分行業的調整,由企業融資引發的票據糾紛2022年以來呈爆發式增長趨勢;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法律規則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審查,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2020年以來呈上升趨勢;隨著互聯網發展,外賣、網約車等新類型就業快速發展,與之相關的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險等糾紛不斷增多。
供應鏈金融亟需行業規范。銀行以外的新興金融機構如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為訴訟主體起訴的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但存在相關規則尚不健全的問題,交易規范和行業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
互聯網金融業務有待完善。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合同簽訂基于大數據運用,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證據以電子化形式呈現,合同主體突破地域限制,金融機構在固定證據、提交證據、證明相對方身份、電子合同效力等方面面臨新的法律風險。保險公司在推出互聯網保險產品時,存在捆綁銷售、特別約定條款未進行磋商,以及未以合理方式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等問題。銀行或基金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委托理財合同時,未履行適當性義務導致相應糾紛增多。
白皮書通報了青島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情況。十年來,青島法院致力打造金融審判“青島經驗”。創新金融審判機制,打造互聯網智審平臺。探索案件集約化審理模式,發揮示范判決效應,總結類案裁判經驗,重視理論調研,多篇案例和論文在全國獲獎。強化司法與金融協調配合,切實保護金融債權,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構建保險、證券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金家嶺金融區設立金融審判工作站。注重延伸司法職能,適時發布司法建議。聚焦企業司法需求,大力加強金融審判,圍繞降低融資成本、審慎善意保全、加強信用保護、延伸司法職能等四項重點工作,助力企業減負紓困。
青島中院金融庭充分發揮黨建統領作用,創建“融?實”服務品牌,著力打造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優良的金融審判隊伍,持續開展法治營商環境企業行系列活動,以金融審判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優化青島地區發展環境。
青島中院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擔保責任認定、保險合同糾紛、保理合同糾紛、融資租賃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認定等多個金融審判熱點問題。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社會產生引領示范作用,引導市場主體規范操作、合法經營,社會公眾樹立守法意識、契約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促進金融市場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結合金融糾紛反映的突出問題,白皮書從四方面提出建議:
1、鼓勵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并重。進一步推進金融科技創新,加強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防范金融科技可能帶來的風險。
2、鼓勵金融消費與風險防控并重。鼓勵金融投資者樹立起正確的投資理念和風險防范意識,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合理選擇投資方式,切實保障財產安全。
3、鼓勵公司上市與依法履職并重。中介機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完善合規控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制定業務和合規并重的發展戰略,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從源頭上減少相應糾紛。
4、鼓勵司法規范與行政監管并重。搭建金融監管與風險信息交互平臺,提示金融創新和金融產品中隱藏的風險點,實現法院裁判與金融監管政策導向有機銜接。
典型案例
1.銀行對信用登記的調整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因上傳不良征信侵犯名譽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該案情】
2013年12月12日,某投資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向某銀行借款26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某投資公司、某集團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2016年12月15日,某銀行與某投資公司、某集團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要素變更協議》,分別延長原借款合同項下分次提款的借據對應的借款期限。其中,有共計1120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長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4月,案涉貸款被降低信用評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被歸為不良貸款。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對某投資公司的貸款信用等級的調整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某銀行實施了調整信用等級的行為,并將其上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某銀行未能證明其將青島某投資公司的正常貸款認定不良貸款的合法性,對企業商業信譽造成不良后果,致使金融系統對某投資公司、某集團公司的公眾評價降低,給其企業形象造成了影響。因此,該行為構成對某投資公司、某集團公司名譽權的侵犯。故法院認定撤銷某投資公司、某集團公司在某銀行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貸款記錄。
【點評】
信用是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社會信賴程度的一種人格權利體現,負面的信用記載會對被記載主體信用的社會評價形成貶損,從而增加其今后從事各種市場交易的阻力。銀行作為信用信息提供者,對貸款信用等級的調整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將不良征信上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應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以免對企業的商業信譽造成不良后果。同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對不當的信用評價及時進行核實,在信用評價不當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對錯誤的信用信息進行更正,以確保信用評價體系能夠更加精準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有效維護企業信譽和品牌價值,減少企業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阻力和困難。
2.債權人在債務人重整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基該案情】
2019年,某銀行支行(貸款人)向某汽貿集團(借款人)發放借款。同日,某投資公司自愿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某投資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當事人就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某銀行支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其后,某銀行支行依約發放借款。借款到期后,某汽貿集團未依約還款。隨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某汽貿集團的重整申請,并確認某銀行支行享有普通債權并確認債權金額。某銀行支行向某投資公司發出《通知函》,督促某投資公司作為抵押人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經審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某汽貿集團的債權人以現金及資本公積轉增股票方式予以清償。因某投資公司不同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故某銀行支行向法院請求判令其對某投資公司提供的涉案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备鶕鲜鲆幎?,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汽貿集團的重整申請后,某銀行支行一方面積極通知某投資公司作為抵押人預先申報債權,在抵押人臨近期限屆滿仍不申報的情況下,不得已申報了破產債權;另一方面以某投資公司為被告提起抵押權之訴,積極主張權利。由此可見,某銀行支行一直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相反,某投資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拒不申報債權。某投資公司的行為顯然有違誠信,故某銀行支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點評】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表明其參加破產程序并遵循破產法規則的意愿,也是其之后行使權利的前提,其申報債權的行為并沒有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故債權人申報債權后亦可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亦是如此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沒有因破產程序而免除,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另外,該案采取債轉股的方式清償債務,實質上形成的是以債權“交易”出資人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是破產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的一種方式,并非代物清償或者抵消行為,并不必然反映債權人的實際獲償金額,對于債權人未實際受償部分,債權人仍能向擔保人要求清償。
3. 預抵押發生抵押法律效果后,房地產開發商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免除
【基該案情】
譚某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還款與結息、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譚某某將其購買的按揭房屋抵押給銀行,并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現該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且已被法院預查封。某房地產公司為譚某某的借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銀行已依約履行給付借款的義務,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譚某某尚欠銀行借款本金231922.4元及利息2159.9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經審查存在尚未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不一致、抵押預告登記已經失效等情形,導致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查已經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該案中,某銀行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案涉房屋已經具備辦理產權登記及正式抵押登記的條件,系因譚某某的原因導致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故某銀行主張其對案涉房屋處分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應予支持。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階段性保證責任應予免除。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2條第1款對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認可了抵押預告登記具有順位效力。抵押預告登記的目的是當能夠辦理抵押登記時,預告登記權利人能夠獲得較之其他擔保物權人或者債權人更加優先的順位。即,只要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并主張其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設立。該案中,建筑物已經辦理了所有權首次登記,也沒有抵押預告登記失效的情形,應當認定某銀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故在認定銀行對預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當依約免除某房地產公司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
4.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增加了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在營運過程中發生車損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基該案情】
劉某駕駛汽車從事網約車業務,在某天凌晨接到多筆訂單從事營運。當天凌晨,劉某駕駛汽車與案外人徐某的汽車在青島市城陽區發生交通事故,劉某車損,經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給劉某車輛定損為24200元。事故導致案外人徐某車損7985元,劉某已墊付,徐某將索賠權利轉給劉某,其不再另行主張?,F劉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因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且保險公司將該責任免除條款以短信鏈接的方式發送到劉某移動電話上,劉某亦在投保人聲明上電子簽名,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故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付義務。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劉某從事網約車服務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劉某投保車輛為家庭使用性質的車輛,而實際上劉某將家庭使用性質的車輛從事網約車服務,進行營運,超越車輛出行以家庭自用為目的,已經改變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客觀上也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內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北kU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預估,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則對保險人顯失公平。在機動車財產保險合同中,因營運機動車輛的危險系數明顯大于非營運機動車輛,因此保險人核定營運機動車輛的保險費率標準要高于非營運車輛。以家庭自用的非營運機動車輛投保,在保險期間內從事以牟利為目的的網約車營運活動,實際上改變了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時,投保人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經就改變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因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5.被保險人的關聯公司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保險人可依法對該關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基該案情】
2020年,某科技公司倉庫起火。火災造成該公司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財物毀損。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時間為2020年,起火部位位于某科技公司二樓北側倉庫內;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排除物品自燃,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某科技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財產綜合保險,約定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代他人保管的財產;(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分別與B公司、C公司、D公司、某科技公司簽訂賠償協議,并向除某科技公司之外的三家公司依約賠償了保險金。某科技公司與B公司、C公司、D公司因存在部分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致等情形構成關聯公司,某保險公司起訴某科技公司,要求在對該三家公司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該三家公司對某科技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某科技公司抗辯稱,其與該三家公司屬于“利益共同體”,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形,某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被保險人(B、C、D三家公司)的關聯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上的同一性,在法律人格上亦不具有依附性。故其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保險人可在向該三家公司賠償保險金后,依法對某科技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點評】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的理解,在理論上和實務中歷來存在爭議。就“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有人認為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合伙人、代理人、信托人等。有人則認為主要指與被保險人之間適用免賠規則的執行董事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等。但無論如何,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旨在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而無法實際獲得損失補償,從而導致保險制度損失填平基本功能的落空。因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相對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上的“同一性”,應當是確定“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具體范圍的基本依據。該案立足于對被保險人與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法律地位的分析,指出其相互之間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即具有獨立財產和獨立利益,關聯公司之間對于分別屬于各自所有的財產也并非當然具有保險利益,從法律上將被保險人的法定利益與其關聯公司的法定利益予以切割,據此認定該案被保險人的關聯公司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保險人可依法對該關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6.非公開定向增發股票虛假陳述案件中,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原因的認定可推翻交易因果關系
【基該案情】
某投資公司原系某農投公司的股東,某投資公司于2018年與某上市公司簽署《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由某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購買某投資公司所持有的某農投公司的股權。交易完成后,某投資公司一直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至今。2021年,某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認定某上市公司存在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其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虛假陳述。鑒于某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虛假陳述行為,某投資公司作為投資者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某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高管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上市公司等被告辯稱,該案不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該案中,某投資公司并非因虛假陳述而認購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首先,某投資公司的交易,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前即已決定實施。某投資公司與某上市公司2015年簽訂的《合作協議》不僅對某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收購某投資公司所持某農投公司股權的時間、標的公司估值、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作了明確約定,對某上市公司不能如約發行股票收購某投資公司所持某農投公司股權的后果,也作了明確的安排,故某投資公司不可能是因為受到某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的欺詐而實施交易。其次,某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還曾多次作出額外承諾,如果違反承諾,某投資公司有權要求某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回購股權,某投資公司不因持有股票而承擔任何投資風險或者損失,因此主張該案不存在交易因果關系,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投資公司系專業投資機構,其具備高于普通證券市場投資人的投資技能和專業研究分析能力。同時,該案交易方式存在特殊之處,即某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某投資公司所持有的某農投公司股權,某投資公司進行該交易時,較之通過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或證券交易市場所進行的投資行為而言,應負有更高的專業注意義務。自2015年簽訂《合作協議》至2018年簽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期間,某上市公司多次接待了投資者的調研活動,某投資公司有機會亦有可能了解某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但某投資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謹慎投資義務。另外,該案《合作協議》中,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某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某投資公司作了保障性承諾,某投資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基于對兜底承諾的信賴,而非基于對某上市公司所公開的虛假陳述信息的合理信賴。故,某投資公司的投資決定與某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不能成立,某上市公司等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上市公司對其因虛假陳述行為給證券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即上市公司實施的虛假陳述行為使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受到影響。在以非公開定增方式發行股票的虛假陳述案件中,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一般是提前私下達成購買協議,此時更需要考究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真的受到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在審查投資者投資決策原因時,可以通過審查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原始記錄文件及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往來協議、關注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后是否還有交易行為、關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投資者的交易行為等確定。如果查實投資者確非基于上市公司所公開的虛假陳述信息的合理信賴而持有股票,那么不宜認定投資者的投資決定與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成立。
7.雖未有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中介機構仍有可能承擔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
【基該案情】
某上市公司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某高管系某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某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年報存在虛假陳述,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某上市公司存在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其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并對實際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了行政處罰。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某上市公司年報的審計單位,為某上市公司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故投資者請求判令某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賠償投資損失。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某上市公司的主要違法事實為某上市公司通過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存在虛假記載。某上市公司及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部分子公司實現虛增收入利潤的主要方式為,通過與其供應商、客戶和其他外部單位虛構合同,空轉資金,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貿易業務。
鑒于該案相關供應商、客戶高度配合某上市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實施虛構貿易業務,且某會計師事務所對部分年度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部分年度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某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故意。但針對某上市公司的上述行為,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審計機構,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某會計師事務所未提交充足、適當的證據證明其對某上市公司的循環開票問題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等。某會計師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為某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故判令某會計師事務所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法院通過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責任,提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法院受理該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涉及投資者數量多,案情復雜、專業性強,審理難度大。該上市公司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于2022年1月施行后青島中院審結的首批證券虛假陳述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雖未有相關行政處罰,但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和執業規范認定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根據新司法解釋的精神,該案在某會計師事務所未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情況下,根據從監管部門調取的相關材料、某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工作底稿、執業規范,認定其存在一定過錯,并結合該案相關供應商、客戶高度配合某上市公司實施虛構貿易業務等情況,綜合認定某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有追索權的保理商不能按時足額收回受讓的應收賬款時,保理融資人應向保理商償還保理預付款及相應利息
【基該案情】
某貿易公司與某銀行于2019年簽訂《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合同約定某銀行為某貿易公司提供最高額度保理預付款業務,保理類型為公開型有追索權保理,并約定了利息。同日,某銀行與某投資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別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某投資公司、某物流公司為某貿易公司基于《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而形成的對某銀行的一系列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單筆保理預付款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同時,某貿易公司向某銀行出具《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將其對某錳業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同日,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放《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收到通知書并出具回執,表示知悉、理解該通知書的全部內容。某銀行由此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就涉及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辦理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登記,并依約向某貿易公司發放了保理預付款。合同到期后,案涉本息均未獲清償,故某銀行提起訴訟。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有追索權保理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對應收賬款數額及債權轉讓均無異議。因此,某銀行受讓了某貿易公司對某錳業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某銀行有權要求某錳業公司向其支付應收賬款債權及逾期利息。某銀行依據《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向某貿易公司發放了保理預付款,履行了合同義務。依合同約定,某貿易公司將應收賬款轉讓給某銀行后,某銀行對某貿易公司享有追索權,當某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時,某貿易公司無條件足額償還某銀行支付的保理預付款并支付預付款利息等全部應付款項。由于某錳業公司未能向某銀行償還應收賬款,因此某銀行依據雙方簽訂的保理合同有權向某貿易公司行使追索權。對某銀行主張某貿易公司應依約償還保理預付款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錳業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別與某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應當對某貿易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該案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即為保理融資款的第一還款義務人。某銀行接受某錳業公司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某銀行依約向某錳業公司主張應收賬款,應予支持。根據《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某銀行對某貿易公司享有追索權,當某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時,某貿易公司應無條件足額償還某銀行支付的保理預付款并支付預付款利息等。
9.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判決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租金但承租人未履行的,出租人可再行起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基該案情】
2015年,上海某公司與青島某公司簽訂《回租租賃合同》,約定上海某公司將一套設備作為租賃物出租給青島某公司使用。該《回租租賃合同》簽訂當日,上海某公司作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青島某酒業公司、程某、邵某共同簽訂了《保證合同》,對保證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上海某公司依約交付租賃物。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青島某公司違約遲延支付租金,保證人未按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上海某公司將青島某公司、青島某酒業公司、程某、邵某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青島某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違約金、律師費等,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因青島某公司、青島某酒業公司、程某、邵某未履行判決確認的義務,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執行,上海某公司共收到部分執行案款。2017年,案外人以青島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青島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上海某公司向青島某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報了破產債權。后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對《青島某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予以認可。
2020年,上海某公司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青島某公司簽訂的《回租租賃合同》,青島某公司返還租賃物并賠償損失,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明確訴訟請求為解除《回租租賃合同》,租賃物拍賣所得的價款歸上海某公司所有。
【裁判理由與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海某公司已就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及違約金、律師費、擔保權利等向上海法院提起了訴訟,其債權已在民事判決中得到確認。判決生效后,上海某公司通過執行程序、債權債務抵消、保證金抵消、破產債權分配等方式,債權得到部分清償。青島某公司未足額履行在先判決確定的義務,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回租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拍賣所得的價款,其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上海某公司與青島某公司簽訂的《回租租賃合同》12.2條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且青島某公司履行完畢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上海某公司應向青島某公司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之日起由上海某公司轉移至青島某公司。現青島某公司未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上海某公司并未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因此租賃物所有權并非歸青島某公司所有。《回租租賃合同》第7.2.4條亦約定在青島某公司發生破產或清算時,租賃物不得作為破產或清算財產處置。因此,雖然青島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但案涉租賃物不屬于青島某公司的清算財產。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回租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拍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予以支持。上海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拍賣所得的價款,是基于法院作出在先判決后,承租人不履行在先判決確定的義務這一新的事實。故本案為基于新的事實而產生的糾紛,本案判決的效力替代在先判決。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雖通過法院判決對剩余未付租金進行了確認,但承租人并未履行的,出租人另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不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出租人通過執行程序、債權債務抵消、保證金抵消、破產債權分配等方式,債權僅得到部分清償,且承租人客觀上對于剩余租金債權無力清償。因此,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該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若該訴請能夠得到支持,需避免承租人被雙重執行。第二個訴訟是基于法院作出在先判決后,承租人不履行在先判決確定的義務這一新的事實而產生的糾紛,故該判決的效力替代在先判決。
10.義務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基該案情】
自2015年1月12日起,法院在短短三天內受理了以各金融機構為原告、以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等為被告的系列訴訟案件。截至2015年1月14日,法院共收案56件,訴訟標的額共計13.06億元,債權人共涉及10家銀行。
該公司案件的爆發并非因債務企業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所致。在起訴前,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均正常向銀行還本付息。有鑒于此,為避免銀行過度抽貸影響集團正常經營,法院在第一時間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以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裁判理由與結果】
面對某公司經營正常、職工眾多的情況,為了盡可能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同時避免多家債權銀行無序查封,保證今后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法院對該系列案件的保全查封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對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本賬戶、沒有存款的賬戶以及在售車輛不予查封,對有存款的賬戶只查封已有存款部分,保障企業繼續經營;二、原則上每起案件只查封原告自己的擔保財產,對其他債權銀行的擔保財產不予查封,以便于各家債權銀行在執行程序中實現各自的擔保權利;三、對某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未設定擔保的財產及時予以查封,為督促被告依約還款、實現原告權利奠定有利條件。由此,對于該系列案件,法院主要查封了各金融機構自己享有擔保權利的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與股權。在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及時提示相關部門對某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同時,法院積極促成銀企和解。在各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終,該批系列案件全部以銀行撤訴結案。
【點評】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財產處分的強制性措施,能有效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保障債權在判決生效后得以實現。同時,也會對義務人的財產使用和正常經營產生影響。人民法院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要樹立謙抑、審慎和善意的司法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因此,在義務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在經濟高質量發展扎實推進的背景下,對于正常經營的義務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樹立審慎理念,盡可能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避免因不當的保全措施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該6件系列案件涉標的額巨大,一旦對被告公司的基本賬戶、在售車輛等采取輪候保全措施,必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經營,甚至導致整個集團陷入停滯,由此可能引發幾千名職工的失業問題,亦不利于金融債權得到清償。法院在該系列案件中的妥善辦理,堅持保障金融債權與維持企業經營并重的審判理念,不僅使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維系經營,依法保護企業產權,金融機構的巨額債權也得到正常償還,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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