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決定將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做了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34處。下午,山東代表團全體代表審議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表示同意。
“管理成本”改“管理費用” 記者從山東代表團全體代表審議會上獲悉,草案第八條對慈善組織的定義做出了規定。有的代表建議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對于備受關注的草案第六十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標準問題,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管理成本”的表述不準確,建議修改為“管理費用”。有的代表提出,這一規定中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有些情況下難以做到,建議規定得更靈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這一規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標準過寬。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管理成本”修改為“管理費用”,同時認為,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既要有利于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為此,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個人求助不屬慈善活動 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有些代表提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慈善法中可不作規范,不宜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在自身面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是一項正當的權利,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公開募捐涉及慈善財產的籌集和管理,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需要加以規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修改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政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同時增加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中規定的“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臺”修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
草案第四十一條對捐贈人諾而不捐等情形的處理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捐贈人承諾捐贈后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應當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在草案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的范圍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捐贈房屋的情況較為常見,建議增加相應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這一條規定的捐贈財產的范圍中增加列舉“房屋”。 本報特派記者 婁花郝園園 魏海洋(本報北京3月13日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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