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0月11日消息 為進一步深化平安青島建設,加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力度,青島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近日發布《青島市依法保護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有關人員的暫行辦法》。
《辦法》重在進一步保護好舉保人,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不斷推動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青島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和上級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了該《暫行辦法》,對舉報人保護范圍、保護評估程序、保護啟動程序、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加以明確,進一步夯實了規范開展線索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基礎。拓寬保護范圍。為進一步調動和激發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的積極性主動性,打消群眾“不敢舉報”的顧慮,讓人民群眾在專項斗爭中明法理、受教育、增信心,我市《暫行辦法》在上級文件規定的基礎上,將“舉報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與舉報人有特別密切關系人員”納入保護范圍。對這些與舉報人有特別密切關系的人員,其人身安全等面臨危險,確有保護必要的,參照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從而進一步拓寬保護人群范圍。細化相關規定。《暫行辦法》細化4項保護舉報人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不公開個人信息、嚴禁特定人員接觸、進行專門性保護等。將“暴力、威脅,栽贓陷害,侮辱、誹謗”等7種行為界定為“屬于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情形。對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明確對“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而未采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等3種不履職、亂作為的情形,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保護對象的人身和住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被保護人面臨重大人身安全等危險的,經被保護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在被保護人的人身或者住所安裝定位、報警、視頻監控等裝置。必要時,可以指派專門人員對被保護人的。住所進行巡邏、守護,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開展貼身保護,防止侵害發生。明確協同機制。線索舉報人保護工作遵循依法、適當、及時、有效、協調的原則。公安機關按照“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由承辦案件的偵辦部門負責舉報人保護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舉報人保護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商請公安機關開展相應的保護線索舉報人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妥善安排。增加保護終止條款。《暫行辦法》增加了4條舉報人(證人)保護工作終止條款。當出現“被保護人的人身等安全危險消除、其主動提出終止保護、有作虛假證明誣告陷害行為或其不再具備證人身份等”情形時,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采取舉報人保護措施。對不再需要采取舉報人保護措施的,經區市及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終止舉報人(證人)保護工作。
通訊員 張知曉 記者 孫貼靜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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