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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洪舉 7月份,29歲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銀行應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證,卻被告知無法錄用。原來,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兩年前拖欠了擔保公司6萬余元的債務遲遲未歸還,即便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還錢,執行法官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8月27日紅星新聞)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賴。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針對老賴的各種懲戒約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限制從事特定行業等?!蛾P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則明確指出,應限制老賴擔任國企、金融機構高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等。
但對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業,是否應該一律限制招錄老賴則不能一概而論。報道中銀行拒絕錄用老賴決非“就業歧視”。一般來說,就業歧視指同等條件下設置了有違法律、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條件。由此可見,此事件中,某銀行拒絕錄用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者并未侵犯其就業權。眾所周知,金融機構對客戶誠信度和行業形象的要求一貫較高,如果失信行為泛濫,金融機構可能淪為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將誠實守信作為入職門檻。任何用人單位也均有權限制老賴擔任一定職務,否則,如果有老賴高管在商務洽談中被限制乘坐飛機或高鐵,就極有可能影響公司形象甚至導致合作失敗,給公司帶來損失。
當然,在老賴求職方面,也應考慮到其基本的勞動權和就業權。要知道,失信被執行人畢竟不是違法犯罪,僅是誠信污點,不宜武斷地剝奪其就業權。特別是,一旦斷絕了老賴的收入來源,更會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償債能力,無利于申請人權益,甚至會將老賴逼上絕路。
總的來說,特定行業拒絕錄用失信老賴,談不上屬于就業歧視,而是倒逼人們誠實守信,進而加快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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