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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元中 一位老人立下公證遺囑把遺產留給一個孩子,一段時間后又改變意愿,但因年事已高、腿腳不靈便陷入苦惱之中……根據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這位老人的困境將有望改變。繼承編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續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8月28日新華網) 這確實是一個重大進步?!肮C優先”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使一些部門辦事時只認公證遺囑,客觀上加重了群眾的證明負擔,迫使一些老年人勞民傷財地去辦公證,也不可避免地帶來尷尬。畢竟,公然進行遺囑公證,雖然會讓指定繼承人放心、解除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之憂,卻因為取消了他們的遺產份額,難免引起他們不滿,導致與遺囑人、與指定繼承人之間的關系惡化。這顯然不是遺囑人希望看到的。也正因此,傳統上并不事先預立遺囑,或是提前立了也不公布,而是大限臨近時才立遺囑或將其公開。
有的老人事先立了公證遺囑,后來特別是去世前意愿又發生改變,卻往往因來不及或因下不了床而難以再立新的公證遺囑,只能眼睜睜看著財產落入自己不希望其得到的繼承人手里。這顯然不合理、甚至使老人死不瞑目。不僅如此,公證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形式,盡管比口頭遺囑、代書遺囑等更可信、可靠,但無論如何都不應當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遺囑人的自由意志才是遺囑的本質,任何遺囑形式都不應當妨害遺囑人意思自由表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舊有規定,才能使遺囑人的遺囑意志不受遺囑形式的限制。
總之,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于繼承法關于“公證崇拜”的糾正,不僅更加符合權利處分之道,也有助于遏制近年出現并愈演愈烈的“公證崇拜”之風。還望與該修改相適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群眾辦事的證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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