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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南區法院發布五大典型"執行不能"案例

2018-08-21 07:26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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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島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 曹榕飛 李陽

  在執行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沒有按照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及時將涉案財產執行到位,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執行難”。有的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法院判了自己勝訴就一定能執行到位,做出了“無限法院”的期待。這就需要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能夠正確理解法院執行工作,弄清楚什么是“執行難”,什么是“執行不能”。8月20日,市南區法院發布五大典型“執行不能”案例,詳細解答“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

  “執行不能”案件咋處理?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執行不能”案件無法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本案完全結束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對于“執行不能”終本案件,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終結本次執行也并不意味著本案就完全結束,“執行不能”的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的5年內,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時間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于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并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四招防范“執行不能”

  一是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二是主動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三是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四是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降低“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五大執行不能案例

  1 貧困戶不具備履行能力


  吳某因事故受傷被送至當地某醫院救治,但未支付醫療服務費用。該醫院遂訴至當地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吳某給付當地某醫院醫療費29596.27元。因吳某未主動履行義務,故醫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多次到吳某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訪調查,查明吳某單身,系村貧困戶,長期接受政府幫扶,且事故發生后臥床行動不便,不具備履行能力。

  2 低保戶無可供執行財產

  吉某至袁某、黃某家中進行灶具維修,期間液化氣灶發生爆炸,致黃某、袁某及自己不同程度燒傷。因協商不成,袁某、黃某將吉某訴至法院,最終判決吉某承擔18萬余元賠償款。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吉某系殘疾人,享受政府低保,未查到可供執行財產。

  3 既無財產也無固定收入

  趙某給任某提供勞務,任某拖欠趙某勞務費,經催要無果,趙某訴至法院,法院判令任某支付趙某勞務費28萬元。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方調查發現,任某在金融機構無任何存款,也沒有房產、車輛、不動產等財產可供執行,且發現任某涉及多個債務糾紛,均沒有執行完畢。對被執行人任某財產核查后,確認任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固定收入,法院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之后,法院對該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4 患重病且唯一房產按揭

  蔡某某訴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陳某某限期內向蔡某某支付貨款4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的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狀況。法院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查詢房管、國土、工商、車輛登記機構、金融單位后,除發現有一套按揭貸款的房產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房產是以被執行人陳某某的丈夫(病重已去世)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正在按揭還款,至今未辦理房產登記。另查,被執行人陳某某經醫院確診患有肝惡性腫瘤,也正在治療、化療期。法院將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及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并提出法院擬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無異議,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5 被告人正服刑且無財產

  陳某杰集資詐騙罪一案,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杰騙取任某某、張某某等55名受害人7628361元,被告人陳某杰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30萬元。同時對55名被害人的未能追繳的贓款繼續追繳。上述刑事判決生效后,就受害人損失判決繼續追繳的判項,移交執行局執行,執行中經確認協同陳某杰共同詐騙的兩名同伙在逃,至今未歸案。陳某杰除在公安機關辦案期間扣押的兩輛汽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查扣車輛經評估拍賣后以581500元成交,拍賣成交所得案款扣除評估費可分配金額為573120元。該案總標的為7628361元,按照受騙金額的統一比例給55名被害人分配,55名被害人中,分得最多的為59796.87元,分得最少的為741.99元。該案被告人陳某杰正在監獄服刑,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裁定此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延伸

  能否執行到位

  取決于兩方面


  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后的法律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于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則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另一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范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屬于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鏈接 無法執行大致可分為三類

  “執行難”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到位。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解決執行難就是要采取堅強有力的執行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最高法院確定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是要實現“四個基本”: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執行不能”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據統計,在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大約有40%的案件屬于這種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筑、瀕臨破產,甚至處于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僵尸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二是自然人債務,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無清償能力;三是非法集資、高息攬存類案件,被執行人以高利息為誘餌從投資人處騙取資金,在投資人起訴前將資金揮霍、轉移,等到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已所剩無幾,且存在多輪查封,法院經多種途徑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無果,債權人權利無法實現。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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