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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毛建國 近期,中央氣象臺連續多日發布高溫黃色預警,多地最高氣溫突破歷史極值。記者調查發現,今年以來,江蘇、浙江、江西、四川、天津等省市陸續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其中浙江、江西還簡化了計發方式。各地勞動監察部門今年專項檢查發現,仍有部分高溫作業勞動者沒有拿到高溫津貼。(8月1日新華社) 圍繞高溫津貼發生的問題,不僅是人文關懷之痛,也是法治社會之痛。為什么每年高溫津貼都會成為新聞?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當前的高溫津貼更多停留于憑良心發放階段。很多單位看作可發可不發,甚至有著“發是情分,不發是本分”的想法。高溫津貼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2012年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換而言之,高溫津貼不是可發不可發的問題,而是必須要發,必須發放到位。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勞動者有顧慮,不敢站出來聲張和維護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企業的違規成本較低,即便引起有關部門介入了,最多補發了事。而且,一個值得思考的現象是,現實中高溫津貼落實難,主要指向的是一些高溫下的勞動者,而很多整天坐在空調房里的人,高溫津貼反而發得很及時。
現實中還存在一種情況,那就是高溫津貼基本吃“大鍋飯”,要有大家都有,而且大家都是同一個標準。其實在同一個單位,崗位性質是不同的。崗位不同,環境不同,在高溫津貼上應不應該有所區分?
高溫津貼是有關部門抓落實的一個考驗。當有些部門感慨“說話不頂用”,對有關單位約束力不強時,不妨想想自己真用足手段了嗎?恐怕就是在接受監督、支持監督,利用媒體推動工作上,做得還遠遠不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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