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工商局出臺“江蘇省工商系統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工作指導意見(試行)”。根據規定,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期一般為1年,公示前原則上不得對外泄密。
對外泄密。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消費投訴公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按照區域性、階段性、行業性,以及重點場所或經營者,對消費投訴信息進行分類梳理,并采取選擇性或非選擇性方式,通過一定的載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不得損害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消費投訴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日常消費投訴情況,如年度、半年度、季度、月或重要節假日期間消費投訴總體分析評價情況;重點行業或重點經營場所投訴情況,如根據消費投訴數量變化、媒體監督和社會輿論關注焦點等情況,選擇轄區內若干重點行業或重點經營場所,發布消費投訴基本情況;使用相同品牌、名稱或標記的,以及同一類型企業、商品或服務的投訴情況;典型個案投訴情況,如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涉眾投訴事件、因經營者過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投訴事件、經營者被責令整改而拒不改正又引發的投訴事件,以及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消費風險信息和新型消費投訴案例等。
意見還指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一并公示:以加盟等形式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并公示本地區特許經營體系內的消費投訴信息;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對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稱或標記的,一并公示本地區相關經營者的投訴信息;被投訴主體難以辨別是交易平臺自身還是平臺內商戶的,可以一并公示平臺及平臺內商戶的相關消費投訴信息。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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