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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wǎng)7月5日消息 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今年第3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又有12人被終生禁駕。這12名駕駛員中駕齡最長的達22年,最短的2年,2人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10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jù)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交管信息聯(lián)網(wǎng),一經(jīng)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tǒng),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nèi)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nèi)的處罰。
案例一:肇事后棄車逃逸 2016年12月8日20時37分許,彭某某駕駛魯B369SP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平度市香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肇事處與前方順向王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致二車損壞,王某某受傷,后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彭某某棄車逃逸于2016年12月16日投案。
經(jīng)調(diào)查,彭某某駕車觀察不周、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棄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一)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三)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guī)定。
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7月11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彭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6年11月1日20時40分許,韓某某駕駛魯BR86W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平度市田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肇事處,與由東向西過公路的行人陳某芝、陳某英相撞,致車輛損壞,陳某英傷,陳某芝當場死亡。肇事后,韓某某電話報警后棄車逃逸。于2016年11月3日投案。
經(jīng)調(diào)查,韓某某駕駛車輛行駛時觀察不夠且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一)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芝、陳某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6月6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韓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6年12月3日18時30分許,周某某沿即墨區(qū)段泊嵐鎮(zhèn)青黎路步行至澤琳彩印有限公司門口處,被劉某某駕駛的車號為魯B1N50K號小型普通客車因操作不當撞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駕車現(xiàn)場逃逸,后迫于強大壓力,于2016年12月4日到即墨區(qū)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投案自首
劉某某因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青島市交通警察支隊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獲刑 2016年9月28日20時許,李某醉酒后駕駛車號為魯BRY586號的小型轎車沿青島市即墨區(qū)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一職專門口西側處時,將行人江某相撞后,又與王某某停在路邊的車號為魯BV72W1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江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9月29日,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即墨區(q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因醉酒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六個月,被青島市交通警察支隊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通訊員 欒心龍 記者 宮昌樂
附:青島市2018年第3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表
[編輯: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