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日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布了7起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項,處理的爭議包括同一征收決定中既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又征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決定合法性審查、補償協議效力及履行、房屋違法拆除的賠償標準和舉證分配、房屋拆遷利害關系認定、房屋強制拆除實施主體推定、“裁執分離”后實施強拆行為可訴性等。
七起案例分別是:
1.韓某某訴夏津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2.于某某訴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3.閆某某訴濰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案
4.孫某某訴濟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案
5.路某某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違法拆除行政賠償案
6.周某某訴青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案
7.鄭某某訴五蓮縣人民政府、五蓮縣洪凝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執行案
一
韓某某訴夏津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夏津縣政府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公布擬征收補償方案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決定對六五河以南棚戶區改造項目片區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該征收決定涉及的對象既包括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圍內北關居委會和西關居委會的集體土地。韓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夏津縣政府的上述征收行為共涉及被征收人1400余戶,目前已完成拆遷約1300戶,韓某某的房屋尚未拆除。韓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
(二)裁判結果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夏津縣政府在同一征收決定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已經被依法征收,卻直接整體適用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征收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但由于該征收行為涉及舊城改造,范圍較大,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已經拆遷完畢,如果撤銷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判決確認夏津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該行為。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
于某某訴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歷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同時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部門。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15年11月8日,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選出10家評估機構負責項目的征收評估工作。2016年4月13日,評估機構對于某某的房屋作出分戶評估報告,確定了房屋的單價和總價。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評估結果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也未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征收補償方案限定的補償簽約期限內,于某某未就涉案房屋與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2016年12月7日,歷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送達于某某。于某某不服,以歷下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歷下區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在征收補償過程中,由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選出評估機構對被征收的房屋進行評估。涉案評估報告送達于某某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歷下區政府依據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確定了涉案房屋的補償金額。在于某某與征收部門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歷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和分戶評估報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確定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補償方式,規定室內裝修費和附屬物補償費待入戶評估后再行補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三
閆某某訴濰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濰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濰坊市政府)因火車站開發建設,需要拆遷閆某某營業用房所在區域。濰坊市火車站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火車站開發辦)負責開展相關工作。2006年6月,閆某某與火車站開發辦協商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火車站開發辦為閆某某提供安置房,并于2007年7月1日交付使用。閆某某依約將房屋搬遷騰空后,火車站開發辦卻未按約定交付安置房。閆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濰坊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損失費。
(二)裁判結果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閆某某與火車站開發辦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閆某某依約將房屋搬遷騰空后交付拆遷后,濰坊市政府應當依約交付安置房的義務。因協議僅約定了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未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作出約定,故閆洪先有權對其因拆遷造成的損失一并向濰坊市政府主張權利。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濰坊市政府應當支付搬遷費,但對閆某某的非住宅房屋支付臨時安置費于法無據;濰坊市政府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標準雙倍支付。濰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四
孫某某訴濟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案
(一)基本案情
1994年5月27日,孫某某購買王某位于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辦事處張莊村70號房屋一處,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2010年7月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濟南市政府)作出批復,決定收回涉案房屋所在的4387.43畝國有土地,用于西部新城建設工程。2013年5月28日,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孫某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濟南西區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及辦事處、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對該房屋進行了測量,并就補償標準與孫某某進行了溝通,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孫某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房屋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二)裁判結果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濟南市政府否認參與實施拆除了涉案房屋,孫某某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濟南市政府直接參與拆除其房屋。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法律和工作實際狀況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分配舉證責任。因濟南市政府下設的濟南西區指揮部曾對涉案房屋協調過補償事宜,濟南市政府作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體,具有優勢舉證能力,并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濟南市人民政府否認參加亦不能證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的情況下,濟南市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應認定濟南市政府系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實施主體。遂判決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濟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五
路某某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違法拆除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2日,路某某所有的一處住房在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未對室內物品公證保全的情況下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昌府區政府)強制拆除。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東昌府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因房屋強拆造成的經濟損失。2015年11月2日,上述強制拆除行為經判決確認違法。針對被訴房屋的損失問題,受訴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職權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2017年8月31日,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以2017年7月10日為評估時點對被拆房屋周邊房地產市場均價估價為每平方米7755元。
(二)裁判結果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對于被拆房屋的損失賠償,如路某某選擇貨幣賠償,東昌區政府應按評估價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標準向其支付房屋賠償金1774111.35元;如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東昌府區政府應向其提供與被拆除房屋區位、用途、面積相同或近似的房屋。對于室內物品的損失賠償,因東昌區政府未采取公證保全措施,故酌定由東昌區政府賠償2萬元符合常理。路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因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間與實際賠償時間相隔過長,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變化,故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房屋損失比照同區位、現價段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評估并據此賠償,體現了公平原則和充分賠償的原則。為確保被征收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賦予路某某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對于因違法強拆而滅失的室內物品,在各方均對財產損失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路某某合情合理的賠償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六
周某某訴青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位于征收范圍內青州市東壩鎮東圣水路口東圣水醫院使用的土地、房屋均登記在陳某某名下。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12日,青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青州市住建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陳某某分別簽訂了《地面附著物征收補償協議書》和《安置樓房協議書》。上述協議簽訂后,陳某某領取了房屋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款。之后,青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青州市政府)于2016年8月組織對涉案房屋及附屬物實施了拆除。2016年9月1日,周某某以陳某某未經其同意無權處分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青州市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二)裁判結果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某與青州市住建局簽訂的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與青州市政府組織實施拆除的行為屬于兩個不同的行政行為,周某某與被訴拆除行為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故裁定駁回周某某的起訴。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某某與青州市住建局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取了協議約定的補償款,即表明涉案房屋的原產權人對該房屋所享有的權益已處分完畢,涉案房屋的后續拆除行為與該房屋原產權人、共有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均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遂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七
鄭某某訴五蓮縣人民政府、五蓮縣洪凝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0日,五蓮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五蓮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鄭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13年12月31日,五蓮縣政府對鄭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7年4月28日,五蓮縣政府向鄭某某送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催告書。催告期屆滿后,鄭某某未履行搬遷義務。五蓮縣政府遂向五蓮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5月9日,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裁定限鄭某某三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并與房屋征收部門辦理交接及補償安置手續,逾期強制執行由五蓮縣洪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洪凝街道辦)組織實施。2017年5月23日,洪凝街道辦對鄭某某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予以強制拆除。鄭某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五蓮縣政府和洪凝街道辦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超范圍執行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裁判結果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行政機關依據準予執行裁定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于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為,并非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鄭某某的起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行政機關依據準予執行裁定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仍屬于行政行為。鄭某某的訴求屬于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有待進一步司法審查,依法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齊魯晚報 齊魯壹點記者馬云云 崔巖)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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