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9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發布了《神操作!小區住了十年,開發商調頭回來賣車位》的新聞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6月20日,此事進一步發酵,法律專家稱開發商所持的“地上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的說法并不能得到《物權法》的支持。
購房合同上的“升降車庫”至今未見
6月19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發布了《神操作!小區住了十年,開發商調頭回來賣車位》的新聞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20日上午,膠州市東湖星城小區的業主蔣欣(化名)將她在2007年與小區開發商“青島神州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原件爆料給了記者,并講述了在她眼中開發商的諸多違約行為。
“在那個時候(2007年),整個膠州市都沒有賣車位這回事?!笔Y欣說,在她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有一份“小區平面布局圖”,根據布局圖的規劃,小區的東、南、西、北四面都規劃有“升降車庫”,買房時雙方并未就這些規劃內車位的所有權問題進行探討,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這些原本計劃建設“升降車庫”的區域現在正是開發商要出售的地上車位?!拔覀兊纳弟噹炷睦锶チ耍俊笔Y欣提出了疑問,因為在購房合同的第九條有明確的規定“甲方(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蔣欣認為開發商不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升降車庫”,而且在本該建設升降車庫的位置設置了地上車位進行出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斑@次出售的很多車位都是由綠地改建而來,這些區域本身就應該歸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銷售?!笔Y欣說。
“車位轉讓協議”明確寫明“不能辦理產權證”
6月14日,東湖星城小區的開發商張貼了“東湖星城南區地上車位銷售公告”開始出售地上車位,雖然此事遭到了很多業主的反對和抵制,但是車位的銷售工作卻并未停止。根據業主張斌(化名)拍攝的“東湖星城地上停車位使用轉讓協議”上的規定,“本合同約定轉讓之停車位使用權,依法不能單獨辦理房地產權證,且乙方(業主)受讓該車位為自愿、未受到任何威脅”,業主認為這則“轉讓協議”實際就是霸王條款,是一種把業主的東西賣給業主的不合理行為。
“當時買房子的時候,開發商承諾小區內的車位設置為1:0.8,很多人都是奔著這個才來買的房子?!睆埍笳f,時過境遷,彼時在樓市低迷的時候開發商以車位配套作為宣傳手段推銷房屋,現在樓市火爆,看到利益的開發商就想收回車位,這是一種暗箱里的“再次銷售”,業主們無法接受。
開發商:從未承諾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
針對業主反映的問題,記者再次電話聯系了青島神州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裁王女士,王女士告訴記者,關于購房合同第九條規定的“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的說法,她承認開發商確實進行了變更,但不是“擅自”變更,在變更的同時,開發商對方案進行了公示,對業主進行了告知,但是沒有獲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關于當時房屋銷售時1;0.8的車位配套問題,業主的理解有誤?!蓖跖扛嬖V記者,當初東湖星城小區在規劃時的確是按照1:0.8設置的車位,但是并不是將所有權送給業主,開發商有權隨時收回。王女士再次向記者重申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證明開發商對地上車位的所有權。
連線律師:開發商說法站不住腳
針對東湖星城小區業主和開發商之間關于車位的所有權爭執,記者再次電話連線青島農業大學法學博士、副教授、山東潤杰律師事務所律師賈寶金,賈寶金說如果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開發商想要證明地上車位歸自己所有,必須提供車位的“權屬證明”,即類似“產權證”的證明,如果開發商無法提供,則車位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此外,關于業主蔣欣提出的“開發商未按照合同修建‘升降車庫’”則屬于開發商明顯違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給業主補償。
關于此事件,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震
[編輯: 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