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做好我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就業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購買我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時,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二、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須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條件和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且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繳存地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只允許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我市貸款次數認定標準執行。
四、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認定標準、貸款額度計算及貸款期限執行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
申請人配偶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需提供我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貸資料,涉及異地繳存的還應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以及申貸時點前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六、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實行計劃限額管理,超過計劃限額的,實行輪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其配偶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其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配偶申貸資料的提供參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
八、在我市開具過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的職工,向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分以下兩種情形進行辦理:
1.職工開具了繳存使用證明且在異地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證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已結清證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方可受理。
2.職工開具了繳存使用證明但在異地未辦理公積金貸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證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無貸款記錄證明或將原繳存使用證明退回,經確認后,可按我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執行。
本通知事項自2018年6月3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青住金發〔2016〕10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日
[編輯: 楊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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