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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淳藝 未戴安全帽,賠償打七折”看似不近人情,實則符合法律規定。應通過以案說法,讓勞動者認識到遵守安全規范不是為別人而是為自己,諸如不戴安全帽等違規行為,有可能帶來“流血又流淚”的嚴重后果。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提高安全意識,減少和避免意外傷害發生。
在施工現場受傷的農民工曹師傅將福建連城某裝潢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2.5萬余元。近日,福建連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由于事發時沒有戴安全帽,曹師傅對自己受傷也要負責,法庭判決被告某裝潢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曹師傅獲賠8.75萬元。(4月26日《工人日報》)
在曹師傅看來,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導致混凝土磚塊從腳手架上掉下砸傷自己,被告理應全額賠償。然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曹師傅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違反了建筑工程人員安全施工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未戴安全帽,賠償打七折”看似不近人情,實則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權責對等原則。此前,類似事件已有先例。2011年11月,張某在上海長寧區一處別墅工地進行空調地暖安裝施工時被磚塊砸到,造成九級傷殘。由于張某事發時沒有戴安全帽,長寧區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對于當事人來說,僅僅因為一頂幾十塊錢的安全帽,不但造成自己受傷,還白白損失了數萬元的賠償款,可謂教訓慘痛。事實上,不僅當事人要吃一塹長一智,賠償打折對于廣大勞動者都具有警示意義。
現在,很多企業都十分重視安全生產教育,經常組織職工參加相關培訓,但苦口婆心往往并未真能喚起工人的安全意識。由于安全帽冬天戴著冰冷,夏天戴著悶熱,一些工人經常在檢查時象征性地戴一下,管理人員一走,就摘下來。盡管都知道安全帽可以有效保護頭部安全,避免或減輕高處落物沖擊力的傷害,但不少人仍存有僥幸心理,覺得事故哪那么容易就發生到自己身上。
針對這種心態來說,有關部門和企業不妨多運用這樣的鮮活案例,讓工人充分意識到不戴安全帽的后果。要從工人的角度出發,為其算清楚“兩筆賬”。一是健康賬,失去安全帽的保護,一旦發生事故,將大大增加當事人受傷乃至死亡的風險。二是經濟賬,由于不戴安全帽屬于當事人自身的過錯,也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從而在賠償方面蒙受一定損失。
“未戴安全帽賠償打折”是鮮活普法。應通過以案說法,讓勞動者認識到遵守安全規范不是為別人而是為自己,諸如不戴安全帽等違規行為,有可能帶來“流血又流淚”的嚴重后果。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切實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作業規定,減少和避免意外傷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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