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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元中 妻子離家杳無音訊,多年后卻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家撫養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權要求對方補償離家期間對孩子的撫養費?近日,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準許雙方離婚,但原告除了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外,還須補償被告離家期間的撫養費。(4月12日《人民法院報》) 原告離家多年,不盡夫妻義務也無法使被告對其盡義務,致使雙方失去感情,判決離婚在意料之中;夫妻對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為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哪方直接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費是法律規定,也是應當的;唯獨判決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補償對方撫養費,把先前應盡而未盡的義務補上,有些出乎意料,并使人眼前一亮。
眾所周知,不管《婚姻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都只是規定了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與撫養費問題,而沒有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問題進行規定。平遠縣法院不因循守舊,而是判決不盡義務一方補償對方子女撫養費,不僅體現了大膽探索和敢為天下先的精神,其實這樣做也更公平合理和符合法律精神。畢竟,共同收入、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等等,都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和正常夫妻關系基礎上的。像該案這樣一方離家多年杳無音訊,根本就是不讓對方知悉自己信息,性質是對對方和共同生活的擺脫,盡管夫妻關系在名義上存續,但因為各自獨立生活而與路人無異。既然子女完全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未盡義務,那么,讓未盡撫養義務的一方給予對方撫養費補償,使其承擔起自己應盡的一份責任,就是應當的。對子女盡撫養之責,并不因離不離婚而不同。
完整的撫養義務應當體現為不間斷性,不管分居、離家還是離婚,不直接撫養孩子都應當支付撫養費。平遠法院的判決既是對那些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個提醒,也為其他法院判決此類案件提供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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