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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4月6日訊 濰坊某保險公司因欺騙投保人,違背誠信義務被處罰。
編制虛假資料 2017年2月至3月,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保部在財務報銷時通過編制虛假的購買辦公用品等事項的方式,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以“公雜費”等名義列支費用。 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保渠道負責人馬某是對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2017年8月,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針對某銀行理財經理培訓使用的培訓課件中,對華夏富貴竹年金保險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險(萬能型)僅使用4%的結算利率進行演示,并進行不規范表述。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行保險部經理朱某是對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欺騙投保人 2016年,華夏人壽代理人孫某、李某在銷售保單時,分別在2份保單的客戶聯上手寫與實際保險條款不符的內容。時任華夏人壽個人代理人孫某、李某是上述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相關財務資料復印件、相關保單復印件、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省保監局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省保監局決定對華夏人壽濰坊中支罰款3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某警告并罰款6萬元。
上述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省保監局決定對華夏人壽濰坊中支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朱某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省保監局決定對孫某、李某分別警告并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