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東省人社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統一測算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控制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10%左右。2018年,全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年66元。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0萬元。
《通知》明確,實行差異化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2018年,各設區的市應綜合考慮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經精算后適當提高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對享受納入單獨補償范圍的大病特藥和大病保險扶貧傾斜政策的,起付標準保持不變。
《通知》規范大病保險支付政策。大病保險保障范圍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除納入單獨補償范圍的大病特藥外,均統一執行國家和省現行有效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個人首先自付部分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其中,提高大病保險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對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30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0%;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5%;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0萬元。
此外,《通知》要求完善大病保險盈虧動態調整機制。自2017年起,大病保險資金收支以設區的市為單位進行核算,及時對商業保險機構當年大病保險的盈余和虧損予以調整。各設區的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57號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37號)規定,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盈虧動態調整機制,與商業保險機構談判后,在合同中載明盈虧比例和分擔辦法。
在建立大病保險資金清算制度方面,按照社保基金管理和保險業承辦大病保險財務規定,建立健全大病保險資金清算制度。大病保險結算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相銜接,以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人結算日期認定大病保險資金清算年度。自2017年起,各設區的市每年要對大病保險資金進行清算。啟動2014—2016年度全省大病保險資金統一清算工作,具體清算和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通知》還明確要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大病保險承辦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強化合同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商業保險機構簽定大病保險承辦合同,明確合同雙方權責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大病保險資金,實現信息系統對接和相關數據及時交換,理順資金支付和結算流程,實現“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建立醫療服務監管協作機制,加大異地醫療費用巡查力度,減少不合理支出和違規支出。
醫療費用方面,進一步加強醫療費用管控。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大病保險資金監督,制定大病保險資金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快實施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探索藥品采購二次議價,抑制藥品價格虛高;加大醫療服務行為監督力度,嚴格控制大處方和過度醫療,防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不斷完善居民基本醫保政策,加強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將大病保險費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總控預算管理,加大醫保智能監控信息系統應用,強化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嚴格成本核算,降低大病保險運營成本。
據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我省原有政策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周國芳 實習生 韓曉婉)
[編輯: 張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