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客戶端記者 王媛
3月27日,青島市全面啟動格式條款公示監督制度,青島市工商局正式發布并解讀了《合同格式條款公示監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公示辦法》),“青島市格式條款公示監督信息系統”同步上線運行。依據《公示辦法》,房屋汽車買賣合同、房屋裝修合同、旅游合同等8大類格式條款,應由經營者在工商局公示系統平臺上公示,接受市場監管、法律專家、市民消費者的監督和審查。下一步,青島將以旅游、房地產、網絡購物三個領域作為重點,分階段推廣格式條款公示監督工作。
強力除“霸”防糾紛
根據《公示辦法》,“格式條款公示制度”是指,商家在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消費合同時,先將格式條款通過青島市工商局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展示,接受政府部門或社會公眾監督的制度。比如,小王新開了一家火鍋店,想通過簽署合同發展一批會員,所用的格式條款稍不留神可能成了“霸王條款”,不僅埋下了引發消費糾紛的“地雷”,還有被曝光劃入企業誠信“黑名單”的風險。有了“格式條款公示制度”,小王可先將合同在青島市工商局的網站上公示,接受工商部門的審查和指導,確保合同條款公平有效。
“公示制度不僅可以防止經營者采用不公平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還可以幫助企業的排查出侵權違規的風險,從源頭上規范合同,鏟除‘霸王條款’。”青島市工商局副局長王亮介紹,市工商局研發的“格式條款公示監督信息系統”已經上線運行,企業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錄系統,上傳合同進行公示,將接受三方監督。
首先是工商和市場監管方面,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合同進行形式審查,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結合法律服務機構和專家審查意見,對企業提報的合同提出指導意見或修改建議。第二是法律服務機構和專家的監督,通過系統審查企業提報的合同文本,提出意見或建議,供行業主管部門參考。第三是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眾可檢索查詢公示系統公示的合同文本,對企業上報的合同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提出自己的建議,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此外,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公示的合同內容進行統計分析,結合社會監督意見,總結歸納常見不公平條款,不定期面向社會發布,幫助企業和消費者規范合同行為。
工商點名8大行業
《公示辦法》規定,8大行業的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使用該合同文本前通過市工商局網站進行公示。分別是房屋、汽車買賣合同;物業服務、住宅裝飾裝修合同;供用水、電、氣、熱合同;經營性培訓、醫療服務合同;有線電視、郵政、快遞、通信服務合同;個人住房、汽車、裝修等消費類貸款合同;旅游、客運合同;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市工商局同時鼓勵其他消費領域格式條款提供方將其采用的格式條款通過市工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市工商局副局長王亮解讀表示,此次全面啟動格式條款公示監督,是提高監管效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搭建政企溝通平臺的有力措施,也是推進青島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放心安全消費環境的重要舉措。企業通過系統上傳格式條款接受公示和監督審查,可以規范自己的合同簽約履約行為,提前預防和避免合同爭議糾紛;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公示系統反饋自己的監督意見,幫助監管部門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監管部門組織法律專家進行評審,組織監管力量對企業進行抽查,參考群眾意見實施靶向監督,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根據推進計劃,2018年,首選房地產、旅游、網絡購物三個熱點領域進行集中公示。按照市城鄉建設委、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旅游發展委提供的企業底數、預售項目信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分區域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法律服務團隊和行業專家進行審查,指導企業修正不當條款,保障格式條款的公平公正。
拒不公示將承擔6大后果
記者了解到,合同格式條款公示無需跑腿,可在網上瞬間完成,不會造成企業負擔。如過應當進行公示,卻不進行公示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格式條款修改建議書進行修改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6大措施:約談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在市工商局網站上公開需修改的格式條款和修改建議;通過新聞媒體點評格式條款,發布消費合同警示,提醒社會公眾注意;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進行通報;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取消各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資格。經公示或經建議修改的格式條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將對重點公示領域內的企業進行隨機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拒不糾正違法違規條款的企業進行立案處罰,處罰結果將面向社會通報,并在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相關信息還將報送‘信用青島’平臺,實施聯合懲戒。”王亮表示,公示信息是面向全社會公開的,消費者可依據公示信息來選擇商家,隨著公示制度的推廣,那些拒不公示的的商家將面臨丟失客源。
新聞延伸丨什么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依據《公示辦法》規定,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商業廣告、宣傳材料、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采用政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將本應由雙方協商完成的部分事先單方進行設定,視為格式條款。
[編輯: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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