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3月26日消息 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門診”)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管理,青島在原試行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出臺了《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青人社規〔2017〕18號)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青人社規〔2017〕19號),新增定點申請自4月1日起受理。
定點門診準入條件擴大,定點藥店實行分類管理
新辦法將定點門診的準入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或備案的門診醫療機構。同時,對其準入條件進行了規范,明確門診醫療機構及其在職人員應按規定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且連續繳費不少于3個月。
根據新辦法,定點藥店實行分類管理,按經營范圍將零售藥店分為A類、B類和C類。其中,A類僅限經營準字號藥品、計劃生育用品、消毒用品(衛消字)、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等醫藥用品;B類除經營醫藥用品外,還可經營保健食品(國食健字類)和保健型營養品等;C類為開展特供業務的零售藥店。除明確了分類經營范圍,新辦法還對 A類、B類定點藥店的執業藥師、藥師、營業人員等人員參保繳費做出了規定。另外,定點門診和定點藥店的監督檢查實行屬地化管理。
定點申請實行網辦,經辦服務更加高效便捷
新辦法規定,定點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季度首月前10個工作日。擬申報定點的門診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在定點申請受理前,按新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定點申報時,申請單位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并在相關模塊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反饋至申請單位,并將每季度定點單位名單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定點單位可自行查閱和打印電子定點服務協議。下一步,定點變更、續簽、新增POS申請等業務將逐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實現“四級網辦”,真正讓“數據多跑路、群眾零跑腿”。
建立負面清單,規定不予受理定點申請情形
兩個辦法規定了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有關情形:一是同一法人所屬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解除服務協議未滿1年的;二是采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被查實未滿2年的;三是有違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或作出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四是近2年內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五是聘請對上述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六是申請單位的軟硬件供應商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入黑名單的等。
此外,定點藥店協議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其他情形:一是連鎖零售藥店的所屬門店為非直營店的;二是同一連鎖機構中因信息系統漏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管理原因導致定點零售藥店解除服務協議未滿1年的;三是銷售食物、化妝品、日用品等范圍外商品的;四是本店無執業藥師,實行遠程審驗處方的;無參保繳費從業人員的;五是經營地址同一門牌號下,有其他經營項目的(在大型商場、超市設立的除外)等。
定點協議有效期3年,協議期滿可辦理續簽手續
定點管理協議的有效期為3年,定點門診和定點藥店應于協議期滿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原服務協議終止,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市社保局社會保障卡管理處工作人員提醒,新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門診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協議期滿后,按新辦法規定續簽協議。逾期未辦理續簽或續簽未通過的,暫停社保卡金撥付業務,超過6個月未續簽協議的停止社保卡刷卡業務。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定點門診和定點藥店按新辦法執行。協議管理期間,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負責人等主體發生變更的,協議終止。
兩個辦法可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查詢下載,新的定點門診和定點藥店服務指南、辦理須知等也將在“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陸續發布。
通訊員 張強 記者 孫貼靜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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