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財政廳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依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依法查處后給予相應獎勵的活動。
第三條 屬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由其案件調查處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調查處理。舉報獎勵審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舉報獎勵資金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集中管理。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法制、規劃財務、案件調查處理、投訴舉報等機構有關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舉報獎勵審定小組,負責對獎勵等級、獎勵標準、擬獎勵金額和其他需要其認定的情形予以審定。
舉報獎勵審定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負責舉報獎勵決定告知、確認、發放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掌握的;
(三)舉報事項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名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按照以下原則計算獎勵金額:違法行為有涉案貨值金額的,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違法行為無涉案貨值金額但有罰沒款金額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
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既沒有貨值金額也沒有罰沒款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的,可視情形給予200元-2000元獎勵。
(三)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的兩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直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或者跨區域違法犯罪的行為,可直接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舉報途徑包括:“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渠道,鼓勵實名舉報。
匿名舉報人有接受獎勵意愿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舉報受理機構專人約定舉報處理結果、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及舉報密碼。
實施舉報獎勵需要舉報受理機構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處理機構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完畢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收到司法機關刑事判決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寫《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定表》,提交舉報獎勵審定小組。舉報獎勵審定小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案件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等進行審定,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由舉報獎勵審定小組辦公室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決定給予舉報獎勵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制作《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獎勵事宜。
第十五條 舉報人有接受獎勵意愿的,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受托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辦理確認。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確認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六條 實名舉報人現場辦理確認的,應當提供《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銀行賬戶信息等;委托他人辦理確認的,受托人還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法現場確認且無受托人的,應當及時說明情況,填寫《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確認發放登記表》,并提供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銀行賬號,提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進行書面確認。非現場確認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銀行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條 匿名舉報人必須現場辦理確認,應當提供《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身份代碼、舉報密碼,便于驗明身份,同時提供銀行賬戶信息等。
第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應當在舉報人確認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舉報獎勵發放工作。
第十九條 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舉報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核請求,由舉報獎勵審定小組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答復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審定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一案一檔,單獨存檔,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舉報獎勵檔案包括以下資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交辦轉辦材料;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應當有案件移送書、刑事判決書等;
(四)舉報獎勵審定表、告知書、確認發放登記表等;
(五)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或者委托他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
(六)財務支付證明等。
第二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內部人員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與違法行為單位(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在存續期內或者是非法研制生產經營團伙違法行為參與者的舉報。不包括違法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出資人和因該違法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理的人員。
案件調查處理機構,是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處室和稽查局。
第二十六條 市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程序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2004年2月10日原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魯藥監發〔2004〕10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省政府網站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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