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律師調解組織、調解場所、調解模式、調解案件范圍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確定于3月底前在全省各市、縣(區、市)開展試點,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開。
《意見》規定,律師協會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和各律師事務所依法建立的調解工作室是負責律師調解的組織形式,省、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接受律師調解中心和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同時還明確了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律師事務所及擔任律師調解員需具備的條件。規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并予以公示,各級人民法院在名冊中進行選聘。律師調解員工作場所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律師調解室。
《意見》明確,律師調解案件范圍為各類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調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當事人自行申請四種。同時,對主持調解的調解員數量、調解員更換、調解檔案制作、調解期限以及四種工作模式下達成調解協議與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工作程序等都作出詳細的規定。對經律師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發出支付令;經法院特邀律師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律師調解協議書》的,當事人可以向特邀律師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意見》明確,法院委派調解、律師調解組織直接受理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低價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標準不超過法院應收訴訟費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的調解案件,不得收取調解費,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或者補貼方式解決。
此外,《意見》還對違法、違規、違紀調解的律師作出了相應的處分和處罰規定,律師協會還將對律師調解組織和律師調解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實行退出機制。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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