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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堂吉偉德 年關將至,一些自制食品披上“私房”“媽媽味道”等“外衣”,通過網上購物平臺,滲入普通人的生活中。記者調查發現,不少網售的自制食品暗藏安全隱患。(2月12日《北京青年報》) 民以食為安,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各個環節,有著嚴格的標準限制。從性質上講,“自制食品”由于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三無產品”,在線下交易過程中,面臨極大的監管壓力。但網絡食品交易日漸興起,給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網信等監管部門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在目前九龍治水的治理格局下,對于網售自制食品的管控需要做到“各方發力”和“協同作戰”,整合各方的力量共同參與。不過,要調動各方參與的積極性,則應有基于風險危機下的共識形成。在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和網售自制食品上,《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各方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劃分。這其間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服務方的主體責任,還有行政部門的監測、監督和執法職能,以及公眾的舉報和消費者的辨別和維權能力。
其間,又以網絡平臺的責任落實最為關鍵。消費者的風控和維權能力,對于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落實,具有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比如,消費者基于風險而拒絕購置自制食品,或者在權利受損之際,擅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就能在食品安全的防控上打一場“人民戰爭”。
食品安全作為社會治理的一部分,“網售食品誰來監管”是一個責任問題,更是一個認識問題。解決了認識不足的“最大隱患”,才能從根本上彌補治理秩序的“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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