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媛 報道
半島都市報2月7日訊 青島市工商局7日組織召開了青島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行政約談會,全市27家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負責人被約談。市工商局點評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八大亂象”,針對個性問題,向每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下發了《網絡交易平臺不公平格式條款對照整改通知書》,要求經營者自查自糾,限期整改。
行政約談會后,青島市工商局將采取兩項措施,促進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守法經營。
一是要開展“回頭看”,加大執法力度。組織各區(市)局、分局開展監督排查,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絡經營平臺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
二是督促建立網絡交易平臺格式條款長效監管制度。結合規范性文件《青島市工商局合同格式條款公示監督暫行辦法》的實施,打造青島市格式條款公示監督信息系統,通過企業上傳、監管審查、行政指導、社會監督,強化源頭管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及行業龍頭企業的自律約束作用,建立格式條款科學長效監管制度,促進網絡購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亂象 1
本網站的會員或他們的信息以及評論均由會員自行提供,會員依法應對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擔全部責任。本網站對此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實性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網站信息的商業活動及其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工商點評:
以上內容簡單說來就是“信息是他們發布的,出了事找他們,與我無關”。那么,是不是真的無關呢?根據法律規定,網絡經營平臺應當對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監督和審查。如果發現用戶發布的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網絡經營平臺必須采取措施,或刪除相關信息,或制止相關信息的發布,或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
亂象 2
本網站所提供之服務擁有最終解釋權。當消費者網購收到貨時,發現與網上不符,去問店家,店家的回復一般是“這句話是這個意思,不是你理解的那個意思,最終解釋權在我,我怎么說,就怎么算!”
■工商點評:
這句話到底什么意思,不是商家說了算,而是大家說了算,消費者說了算。有些話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確實存在不同的意思。但是,當出現這種不同的理解時,應當按照大家平時所理解的意思來,或者按照消費者的意思來理解。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亂象 3
本網站不擔保服務不會受中斷,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出錯發生都不做擔保。
■工商點評:
網絡平臺就是靠網絡來提供服務,實現經營和發展的,保證網絡安全、暢通運行,是網絡平臺最基本的服務,也是最重要的責任之一。因為網絡等問題造成服務中斷,從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是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一)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亂象 4
本網站信息服務條款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一致,用戶和本網站一致同意服從本網站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我所在地的法院。
■工商點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在自己地方的法院起訴,還是在經營者所在的地方的法院起訴,更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簽訂地等地方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亂象 5
本站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因此則本站有權將用戶的注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
■工商點評:
自己的信息當然是自己做主,別人無權未經你的同意而將你的私人信息公布給他人或者用作他用。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亂象 6
因使用本網站服務所引起的本網站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舉個例子:如果消費者跟店家起了爭議,想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那么,消費者只能按照條款上的,采用仲裁的方式,且要到指定的地點提出申請。
■工商點評:
并非如此。仲裁是需要雙方同時主張才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說,如果經營者或第三方平臺不同意仲裁,那仲裁就沒辦法實行。但是,當消費者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是可以提起訴訟的,訴訟只需單方主張即可。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亂象 7
本網站有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及業務需要酌情修訂條款和發布或修訂各種規則,不需要征得您的同意,并以網站公告的形式進行公示,不再單獨通知與您。
■工商點評:
網絡平臺有權修改協議和規則,但消費者更有權利知道哪些條款做了修改,若平臺悄無聲息修改了條款和規則,既沒有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又沒有盡職盡責地通知到相關消費者,則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律依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亂象 8
貴重類商品,例如鉆石、貴金屬、手表、珠寶、奢侈品等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換貨。
■工商點評:
哪些商品可以7天無理由退換貨,哪些不可以,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界定,不是經營者說不可以就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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