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月30日消息 記者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258號)日前公布,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本市從業一年以上并連續足額繳費,方可享受待遇
政府令修訂稿中規范并明確了待遇享受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二)在本市從業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的。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并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
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增強抗風險能力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青島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青島社保費率自2018年1月起已實施結構性調整:生育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1%調整到1.5%;醫療保險單位費率由原9%調整為8.8%;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由0.62%減半執行,調整后約為0.31%。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按照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政府令同時確定了享受待遇的條件,以保障青島參保職工的生育待遇和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的安全。用人單位應按照連續足額繳費的規定,及時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產假天數按照國務院令和省人口計生條例規定執行
本次修訂按照《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產假天數。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惡意騙取待遇等違規行為將按照《社會保險法》予以處理
為嚴厲打擊違規參保和惡意騙取青島生育保險待遇等問題,政府令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進行處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此也特別提醒參保職工,及早按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留意個人連續繳費時間和生育待遇管理相關規定。關注青島“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青島12333”微信公眾號,可及時了解青島生育保險經辦程序及新生兒參加青島居民醫保的相關政策規定。登錄青島政務網“信息公開”欄目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可檢索或下載《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258號)等文件。
通訊員 張強 記者 孫貼靜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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