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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最近,武漢三鎮冰天雪天,城管環衛、公安交警齊上陣,城區路面融雪保暢壓力巨大,然而,有臨街店家不“自掃門前雪”,將簽訂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拋于腦后。1月27日,武漢市硚口區對6家商戶開出罰單,這也是武漢城管開出的首批“涉雪”罰單。(1月28日《湖北日報》) 武漢市的一些商戶連“自掃門前雪”都做不到,最終因此而被城管部門開出“涉雪”罰單,應該說一點兒也不冤。因為這種做法,不僅缺乏公德心、責任感,對自身利益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比如,如果自家的“門前雪”沒有及時掃除,無論對顧客,還是商家自身的安全,都會帶來諸多隱患。更重要的是,一旦有人因雪而跌倒受傷,商家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比如,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此而言,“自掃門前雪”其實不僅僅是人們一般理解的“明哲保身”行為,也是一種應恪守的底線,還是社會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自掃門前雪”,有十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紐約法律規定,“雪停后4小時內,房屋主人或商家必須把門前清掃干凈,且不許將雪推到人行道外”,否則,不僅將面臨100至350美元的罰款,而且一旦有路人因此而滑倒摔傷,相關責任人還會“吃官司”。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對于武漢城管針對不“自掃門前雪”的執法,不僅值得肯定,還應進一步推廣完善。另一方面,在法治源頭上,有關“自掃門前雪”的法律規則,也應進一步明確細化,如現行《侵權責任法》37條僅局限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將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商戶、居民也納入其中,明確其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不僅能更好地督促人們主動履行“自掃”的責任,還能促進法治和德治的有機結合,充分實現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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