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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月24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對“同茂101”輪盜竊案的19名被告人進行宣判。主犯徐某某等5人因盜竊罪被判處四年五個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四萬元到十萬元不等罰金,另有14人因盜竊罪獲刑2年到4年又11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萬到4萬不等。
庭審現場
盜竊銅精礦粉半年 案值達41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被告人“同茂101輪”機工長徐某某、水手長劉某某、大副張某、二副李某某等人的提議、組織、指揮下、在船長沈某某的默許下,其伙同其他十四名船員,先后七次采取不破壞鉛封的手段,盜竊由“同茂101”運輸的銅精礦粉并予以銷贓,非法獲利41萬余元。
不破壞鉛封 另辟蹊徑晚上“開工” 據嫌疑人供述,他們在作案前會準備好鐵鍬、繩子和編織袋。等船裝完貨航行到公海時再實施盜竊,且盜竊時間必須是晚上,一般是10點以后。由于運輸的貨物在碼頭裝畢后會在艙門打上鉛封,為了不破壞鉛封,首先由機工長或水手長將艙梯口的螺絲松開,再把蓋在梯口的蓋子拿掉,然后攜帶鐵鍬和編織袋到艙內對銅精礦粉進行裝袋,最后用電葫蘆將裝好的銅精礦粉用機器拉至甲板,藏于船頭道門下高邊柜、廢舊廚房衛生間等隱蔽的地方。
當盜竊的“貨物”積攢到一定數量后,大副張某或機工長徐某某就會聯系買家銷贓。一般利用拋錨的時機,被告人和提前聯系好收贓的買家約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將盜竊的以及掃艙底獲得的銅精礦粉賣掉。
法官宣讀判決書
被告人行為屬于非法占有 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關于被告人徐某某等九人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市北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范家強告訴記者,“法院認為,本案貨主將涉案銅精礦粉委托‘同茂101’輪運輸并對裝運銅精礦粉的船艙進行了鉛封,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他人盜竊,這種行為即表明了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對鉛封財物的控制與支配。委托人盡管將銅精礦粉交給了受托人,但并沒有失去對船艙內銅精礦粉的控制,其對于船艙內銅精礦粉的占有支配權依然存在。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能夠順利地盜竊銅精礦粉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觸到承運的銅精礦粉的工作便利,而不是其職務上對銅精礦粉的管理職權。故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不破壞鉛封的方式打開艙梯口門進入艙底盜竊承運的銅精礦粉,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終,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據了解,根據航運規定,為防止運輸的貨物被盜,艙體要采用鉛封。在始發港裝倉并正確關閉艙門后,航運船舶要由第三方特定人員將艙門用一種由金屬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條密封,上面有唯一編號,一次性使用。一經正確鎖上,除非是外力破壞,否則無法打開,破壞后的鉛封無法重新使用。鉛封完整可以證明在運輸途中未經私自開箱。所以,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了不破壞鉛封的手段盜竊。
案犯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 最終同案不同刑罰 記者采訪到犯罪嫌疑人之一韋某某(原系“同茂101”輪水手)時,他向記者道出自己因為對法律意識的缺失而造成今天的后果,當時被吩咐去裝“貨”時并不知道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最終,韋某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而另一位犯罪嫌疑人何某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在第一次參與搬裝銅精礦粉的集體活動后就覺得不對勁了,以前在別的船上聽說過這樣的事,但是本身在船上,人的活動是受限的,如果不團結,有可能影響到個人的安危。”最終,何某因自愿認罪,經審理查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脅從犯,全程沒有參與盜竊行為,無前科,且到案后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法院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通訊員 張淦 崔賽 記者 劉子琳
[編輯: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