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消費者起訴某商場出售不安全食品的維權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消費者要求商場返還貨款并賠償貨款十倍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
發現添加劑超范圍將商場告上法院
據悉,消費者董先生從某商場購買了魷魚絲。他在包裝袋上發現,上面標明該產品使用了添加劑琥珀酸二鈉和甘氨酸,而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這兩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并不包括魷魚絲。于是,董先生便以購買的魷魚絲含有不應有的食品添加劑為由,將某商場起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商場未應訴和答辯而進行了缺席審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魷魚絲超范圍使用添加劑,因而是不安全食品,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貨款并賠償貨款十倍的經濟損失。
某商場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列出了三條理由:一、涉案魷魚絲包裝袋由于印制企業的失誤而錯誤標注了食品添加劑,包裝袋內的實物并不含有這兩種添加劑;二、該魷魚絲無毒無害對人體不會造成急性或亞急性或者慢性損害,因而是安全產品;三、原告起訴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正當消費者。雙方圍繞這三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商場稱系印刷錯誤如此說法被駁回
青島中院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法官們,圍繞這小小的魷魚絲和看不見摸不著的添加劑展開了研究,還請來了食品安全專家一起討論,最終經審理查明:首先,涉案魷魚絲的包裝袋明確印著該食品含有添加劑琥珀酸二鈉和甘氨酸,商場稱此系印刷錯誤,不能令人信服。法院認定食物中含有這兩種添加劑。國家相關標準明確規定了琥珀酸二鈉和甘氨酸的適用范圍,魷魚絲不在該范圍之內,因而涉案食品是超范圍使用添加劑。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就是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此外,法院還認為,商場稱涉案食品不會造成急性或亞急性或者慢性損害,可是卻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現實生活中,濫用食品添加劑所導致的危害很多都是使用相當長時間后才表現出來,所以法院認為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濫用食品添加劑就無從保障食品安全。
另外,關于商場稱董先生的維權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正當消費者的問題,法院認為,董先生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凈化市場的作用,法律數倍賠償的規定就是對這類行為的褒獎和對生產銷售商家的懲罰 。商場和生產廠家若要杜絕這樣專門“找茬”的消費者營利,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生產、不銷售不安全食品。經審理,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食安問題無小事該維權時別含糊
據青島中院法官介紹,魷魚絲案塵埃落定,案件不大,卻包含著與每一個消費者息息相關的消費維權知識——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可以索賠,這是每個消費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銷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 ,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法院法官提醒,入口的東西關乎生命健康,學會維權,共同保護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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