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方案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強調,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其中,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另有兩種情形不適用本方案: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方案還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作了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方案要求,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各地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鼓勵法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省級、市地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試點省市試點期間的實施方案可以結合試點情況和本方案要求進行調整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后報告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方案,國家將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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