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科技成果轉化環境和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在當前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情況下,2002年1月1日頒布施行的《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
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共6章45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勵支持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
《條例》強化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職責,規定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后補助、風險補償、獎勵等措施,鼓勵、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培育發展新型孵化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引導資金、提供貸款貼息、發放補助資金以及風險補償、示范推廣等方式,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技術入股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所得落實稅收優惠。
為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保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有序開展,《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報告制度,推動科技資源的持續積累、傳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轉化應用;建設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信息公開服務等活動。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創造科技成果的主力軍,但普遍存在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轉化動力不足的問題。為了充分調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進一步細化。”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介紹。
《條例》規定,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其余部分應當用于研究開發、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引進、團隊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條例》明確,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崗位管理、人員選聘、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激勵機制。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應當作為其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
“《條例》明確了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標準。”楊利介紹,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高校學生經同意可休學
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條例》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由企業組織實施或者由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共同組織實施。
《條例》還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兼職從事科研和教學工作。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組織科技人員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提供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條例》提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經所在學校同意,可以休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作者:趙君 張晨;
來源:大眾日報·山東政事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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