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27日稱,自2017年12月1日起,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不再繳納臨時接電費,已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臨時接電費,電網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清退。此舉每年可減少企業占用資金約80億元。
臨時接電費是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施工用電,由電網企業向用戶收取的保證金性質款項。2003年,為確保用電安全,督促施工企業盡快將臨時用電轉為正式用電,規定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應繳納臨時接電費,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用戶。
根據《關于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明確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出臺減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的辦法;在辦法中要明確該類自備電廠的資質認定和運行監管要求,對安全生產不合規,能效、環保指標不達標,未按期開展改造升級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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