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1月20日消息 隨著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手機短信、電子傳真、電子郵件以及QQ、微博、微信等社交通訊軟件,因其具有的快捷、經濟和普及優勢,不僅成為新興電子商務中主要的意思表示工具,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傳統民商事經濟貿易活動中。審判實踐中,一些電子數據證據事前因缺乏固化保全,事后因成本、技術因素無法鑒定,導致認定困難,但其認定與否,通常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
2014年10月,青島某服務公司將青島某俱樂部訴至即墨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青島某俱樂部支付拖欠票款人民幣7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按被告指示要求向其提供機票訂座、出票、送票服務。被告指定其工作人員張某、崔某為代訂票負責人,被告不得接受原告其他員工的訂票事宜;被告有機票訂購需要時,可通過電話、傳真、MSN等形式向原告聯系、確認。
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間,原告根據被告指示訂購機票后,被告工作人員從原告處領取機票確認單等乘機憑證,并在原告《記賬憑證》中對應機票號后簽字確認。在原告提交的《記賬憑證》中,崔某簽字確認機票20筆,票款合計2萬余元;杜某簽字確認66筆,票款合計6萬余元;段某簽字確認2筆,票款合計2千余元;徐某簽字確認1筆,票款金額5千余元,以上領取機票價款合計人民幣9萬余元。
2011年6月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款3萬元,對該筆票款對應的機票明細,庭審中雙方均無異議。2014年3月,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張某通過QQ對欠付票款進行核對、確認后,被告支付原告票款3萬余元,并將對應票款明細通過QQ附件以表格文件形式發送給原告。對該筆3萬余元機票款,原、被告所持票款明細內容不同。為證明其真實性,原告另提交原告與張某的QQ聊天記錄一份。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崔某、杜某QQ聊天記錄所載時間、對話內容能夠與《記賬憑證》、已付票款明細、被告財務人員電話錄音等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綜合其他已認定證據,對杜某代表被告取票的代理人資格,法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張某QQ聊天記錄,在證據形式上,能夠通過其原始載體QQ軟件出示證據的“原件”;在證據內容上,能夠與被告提交的張某書面證言、被告當庭陳述內容相互佐證。而被告未能提交涉案相關QQ聊天記錄,以對原告證據中所列聊天對話內容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合QQ系統的相對閉合性、安全性,以及相關證據的相互印證關系,法院對原告提交的張某QQ聊天記錄予以采信。綜上,法院對原告主張的3萬余元票款明細予以采信,對被告主張的該筆票款明細內容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證據分析,并結合其它案件查明事實,法院認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間,被告自原告處共領取機票價值10萬余元,被告已付票款6萬余元,尚欠原告機票款人民幣4萬余元,遂判令被告青島某俱樂部支付原告青島某服務公司機票款人民幣4萬余元及利息損失。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般來說,對于證據的認證主要是從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三方面進行,電子數據證據也不例外。但是對于微信和QQ聊天記錄這一特殊的虛擬聊天記錄方式來說,想要作為電子證據,除了具備以上條件,關鍵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對方的主體資格問題。微信和QQ的使用人是否為現實中真實的聊天人,微信聊天內容是否為當事人所發,決定了當事人是否具有參加案件審理的訴訟主體資格。
2、聊天記錄是否是原始的、完整的未經刪除篡改的。根據有關電子證據使用的規定,如果只有單一的QQ和微信聊天記錄,除對方完全確認外,當事人須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便相互印證,從而幫助法官認定事實。只要形成了具有說明力的證據鏈,就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如果不能形成證據鏈,是孤立的證據,則可能不被認可。
3、關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以微信和QQ聊天記錄作為相關證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公證,在公證處的專業保全計算機上完成聊天記錄保全。這樣形成的證據、具備較強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同時也能防止對方當事人刪除記錄。當事人只要提供其他可以輔佐證明的證據,即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一般認為,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證據或電子證據管理機關提供的證據,如騰訊公司提供的QQ聊天記錄,可以單獨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通訊員 鄒媛媛 韓雨 記者 劉子琳
[編輯: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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