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5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方面,通過修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15部行政法規的35個條款,取消了臨時導游證、防雷單位資質許可等20項由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在加強后續監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強化了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
一是增設了從事有關活動需具備的條件。比如,取消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增設了進行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應當具有與采集病料相適應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三方面條件,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動物疫情管理工作。二是授權有關部門制定事中事后監管規定。比如,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區進行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取消后,《植物檢疫條例》增加了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部分修改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第二款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的;(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三)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四)違法批準人員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者違法批準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其他材料”。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并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查驗放行。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應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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