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國務院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制度氛圍。一是放寬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并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并降低罰款數額。最高處罰額度從2萬元、5萬元、20萬元及50萬元降低為5000元、1萬元,適當減輕了無照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辦法》強調明確部門執法權限,厘清監管職責。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證經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說,《辦法》明確界定了某些不受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這些特殊的經營行為不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雖然沒有營業執照,但屬于合法經營,不受查處。如無須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行為,有通常所稱的“早市”“晚市”的經營行為。辦法授權縣、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具體需要、條件和情況來指定這種經營場地和特定時間。“這一規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適當放寬市場管制、合理利用城鄉公共空間、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額經營活動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趙旭東說。 據新華社
[編輯: 張珍珍]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