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報道
半島都市報9月4日訊 徐先生在城陽務工,2016年6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割傷右腳后跟,隨即入棘洪灘某醫院進行治療,因為檢查、治療存在問題,傷者于2016年6月15日進入401醫院進行了二次治療。徐先生和棘洪灘某醫院協商未果后,在城陽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索賠23萬元。
接手該案的山東和春律師事務所孟強律師,經過認真研究,為便于當事人索賠,認為該案應主張醫療差錯侵權責任。隨后孟律師代理立案起訴,并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參與度、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后,因案情較復雜,鑒定機構組織醫患雙方進行聽證,孟律師出席聽證會,根據傷者的訴求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要求,并聽取了院方及鑒定專家的意見。該鑒定附帶附加檢查項目若干,經鑒定認定了過錯參與度和傷殘等級,孟律師隨即根據城鎮標準向法院追加了訴訟請求。
經三次開庭,院方同意賠償23萬元,另承擔訴訟費、鑒定費1萬元。傷者本人及家人對該結果感到非常滿意。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分析說,患者入院就醫已經受到傷病的侵擾,如果醫院本應該治好而沒有治好,本應該減輕而沒有減輕或反而加重,對患者來說是無法承受之重,不是用語言或者金錢補償就能夠彌補的,此時患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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