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英鋒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聯合交警部門啟動人性化“預警”治理違法停車措施,轄區300余名城泊公司停車收費員“變身”違法停車監督員。一旦發現車輛違規停放,城泊公司停車收費員將及時把抓拍信息發送到“前端感知一體指揮云平臺”,車主第一時間會收到短信提醒,若10分鐘內將車開走可免罰,否則將被罰200元記3分。(8月29日《中國青年報》) 交警將違停提醒告知及“違停十分鐘內免罰”措施稱為人性化“預警”,很多人也將這種措施理解為交警的人性化寬容、善意甚或法外開恩。實際上,“違停十分鐘內免罰”從根本上說屬于“法內人性化”。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于違法停車,法律的意思很明確——時間短,情節輕微,且當事人能及時改正的,可予以警告教育,責令改正;違章時間長,當事人無法及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采取罰款、拖車等措施。
警告教育、責令改正甚至不予處罰不僅有法可依,也是一種有效的矯正管理手段,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論是交警處置違停等違章行為,還是其他部門行政執法,都應該摒棄不問情節、不計輕重、不顧程序、一上來就“貼罰單”的理念和做法,而是應該學會在法律框架內針對輕微違法行為做出警告、責令改正、不予處罰的理性執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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