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保護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最嚴格的環保制度正在落實。生態環保建設需要法治作保障,但在這過程中,如果發現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對污染環境等行為放松限制,或者只做出選擇性規定,減輕執法機關應負的責任咋辦?
對這些“問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山東省開始著手清理。近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下發了《關于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立法層面掌握不嚴,很容易為環境污染和破壞埋下隱患。根據中辦國辦就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發出的通報,當地在立法層面就存在為破壞生態行為“放水”的情況,比如《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歷經三次修正,部分規定始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不一致,將國家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10類活動,縮減為“禁止進行狩獵、墾荒、燒荒”等3類活動,而這3類都是近年來發生頻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項,其他7類恰恰是近年來頻繁發生且對生態環境破壞明顯的事項。
再如2013年5月修訂的《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管理辦法》,違法允許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進行礦產開采。
“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嚴重破壞環境問題特別是反映出立法層面的問題,教訓極為深刻,必須要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通知里提到。因此,必須認真查找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清理意見,確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環保政策得到嚴格準確的貫徹落實。這是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在要求。
此次專項清理范圍是全省現行的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凡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基本要求,或者存在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特別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情形的,必須要進行相應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其中,部分內容存在上述問題的,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基本內容或者主要制度存在上述問題的,要堅決予以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清理的重點在這里:
一、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利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行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選擇地作出禁止性規定以及放松限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就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反上位法放寬許可條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對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有關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選擇性規定,減輕或者免除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應負的責任,可能為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在性質執法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懶政怠政預留空間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性質、情節、種類、處罰幅度有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從寬從輕規定的。
五、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規定的。
通知特別提出一些重點部門,如環保、經濟和信息化、民政、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煤炭、畜牧、農機、氣象、黃河河務等,要將本次專項清理作為優先任務。
另外說一句,組織安排不力、不及時清理、清理質量差、未按規定報送清理結果的,要被依法問責。
按照安排,清理結束后,清理結果將向社會公布。(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