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效仁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四中院獲悉,該院在審理全市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大氣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首次依職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聯藝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環境審批,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情況下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的生產行為,防止損害擴大。(8月20日《北京晨報》) 所謂“行為保全”是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時,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但司法實踐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隱私權名譽權或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此次,法院首發大氣污染“禁令”,對環境實行“保全”措施,無疑是對相關條款的拓展和創新。
生態環境一旦受到破壞,事實上也具有損害不可逆和難以治理恢復等特點,應當堅守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等原則。法院及時發出禁令,對涉事企業敲了一記警鐘。應當看到,涉及環境的矛盾糾紛,已成為當前重大的民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資源,強化對環境違法案件的問責和追究,有效遏制環境污染犯罪,讓公眾通過具體案例認識到環境法律不是紙上談兵,而是當務之急。
作為法院,需要拿出司法創新的思維,積極推行相關制度,給環境公益訴訟以有力支持。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保全令”的作用不可低估。這樣的支持,不僅要適用于作為訴訟主體的檢察機關,也應適用于同為訴訟主體的民間環保組織,以避免訴訟過程中污染持續或擴大。
更應看到,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施以來,面臨的困境是多重的,需要司法有更多的擔當,更多的創新,更有力的扶持。應當讓更多的沉睡法律條款被喚醒,使更多的法律資源運用實現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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