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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反映,他們小區經常停水停電,導致業主與物業之間關系緊張。其實,業主與物業糾紛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衛生打掃不干凈、車位經常被占用、小區設施損壞不及時維修……有的糾紛因為得不到及時化解而上了法庭。原告從某就因一起糾紛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損失。
案情 家里被燒 物業被起訴 原告從某訴稱,2014年2月14日21時許,他所在的即墨某小區里,有人在樓下放煙花,煙花躥至15層露天平臺上引燃可燃物,燒毀了房屋的室內裝修及他存放在該房內的服裝等其他物品。經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燃露天平臺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該房屋露天平臺處。從某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未對小區居民元宵節燃放煙火進行管理,未盡到管理義務。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物業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聯動系統發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樓棟消防栓無法供水,消防人員無法就近接水滅火,以致火情擴大,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近30萬元。
而被告青島某物業公司辯稱,首先原告并不是本案房屋所有人,不是適格原告。另外,引發火災的實際原因尚不明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火災是燃放煙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僅僅是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燃露天平臺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災是因為燃放煙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煙花燃放人,非責任主體,原告應向煙花燃放人主張賠償責任或按公共危險行為向行為人主張權利。另外,物業公司還稱,原告自身過錯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在露天平臺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隱患,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 物業賠償損失8萬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火災發生時,被告青島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業服務費。另外,失火樓座的消防設施用電與居民用電是同一線路系統,火災發生后,因小區物業保安怕線路起火將該單元總電源斷開,斷開電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了。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其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應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保持小區內消防供水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因其未盡到其應盡義務,造成原告損失擴大,理應對原告予以適當賠償。最終,判決被告青島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財產損失80000元。
普法 物業不履約應承擔責任 辦案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做法
信用記錄給物業公司上“緊箍咒” 記者了解到,去年,我市在全國較早創新了小區調解機制,較好地化解了業主和物業的糾紛。業主和物業出現糾紛,可向街道辦的人民調解機構反映。青島市在全省率先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中加入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職能。 2015年底,島城法院、司法、國土三個部門聯合建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如果是小區內發生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居委會街道辦的人民調解機構反映,他們將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解。
另外,記者了解到,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不良,將受到制約措施,甚至被清除出市場。去年召開的全市物業管理政策宣傳年活動動員大會上,市物業辦負責人介紹,青島市創新物業管理機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完善懲戒機制,信用記錄包括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兩個部分。物業企業創新服務模式,信用良好,物業辦也將推廣這部分企業,讓他們有更好的發展市場;若企業存在違規行為,將移交相關執法部門查處,物業辦將采取相應措施制約企業發展,并對外公示。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企業時,可以參照這些信息選聘企業。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