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企業可以制定規則來考核員工,但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更不能凌駕于員工的尊嚴之上。讓每一位員工有尊嚴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文化,一個侮辱員工人格的企業更加毫無體面可言,而且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7月29日下午,一段據稱是發生在成都某攝影公司的視頻引發網友關注,視頻里,因未完成業績,員工被公司要求喝廁所便池里的水。記者了解到,雖事發地有誤,但視頻中的行為是真實發生的。該事件發生地為廣安岳池九龍鎮一家名為“大風車兒童攝影”的攝影店。目前,拍攝視頻并將其上傳到微信群的一名培訓師已被警方抓獲,警方對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處罰。(8月2日《成都商報》) 近年來,員工因完不成業績被罰下跪、爬行、喝廁所水之類的奇葩新聞層出不窮。表面上看,這些招數是為了激勵員工知恥而后勇,但實際上,這種病態的企業文化嚴重侮辱了員工的人格,是違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嫌違法的行為。
就“未完成業績罰喝廁所水”這件事來說,雖然視頻拍攝者已被行政拘留,但是最初要求員工喝廁所水的攝影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同樣涉嫌觸犯了相關法律,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一,侮辱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其二,侮辱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法處理,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所以,受到傷害的三名員工可以也應該主動維權,讓攝影公司付出法律的代價。
企業可以制定規則來考核員工,但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更不能凌駕于員工的尊嚴之上。希望公安機關、勞動監察部門能夠對此事展開調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這不僅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給所有用人單位一個警示:讓每一位員工有尊嚴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文化,一個侮辱員工人格的企業更加毫無體面可言,而且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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