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7日晚,膠州灣大隊二中隊民警在營海收費站設崗夜查,21時30分,王某駕駛魯V牌照機動車因形跡可疑被民警當場攔下,經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4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隨后民警將其帶回執法站做進一步核查,民警驚訝地發現,王某于今年5月份才拿到駕照,也就是說他現在屬于實習期內飲酒駕駛。
經了解,王某是高密人,當晚在黃島與客戶吃飯,載客戶返回高密的途中被民警查獲,當問到知不知道不能酒駕時,王某表示知道,強調當晚自己只喝了兩瓶啤酒,車上三人都喝酒了,他喝的最少于是主動開車,沒想到還沒出收費站就被交警查獲。
根據公安部第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注銷其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也就是說,王某因一次貪杯將被注銷駕照,想要再開車,必須重新報名參加駕考。
城市信報記者 張林盛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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