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舒銳
今年89歲的西安市民吳琪榮,曾經愛上古錢幣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辦案中將吳琪榮的7295枚古錢幣以及古銅鏡、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暫存”以后就沒有了下文。為了找尋這些古錢幣,出版一部錢幣研究的專著。吳琪榮前前后后奔波了26年,一直沒有打聽到這些物品的下落,那么這些古錢幣去哪里了呢?(7月27日澎湃新聞) 苦心“收藏”多年的古物件被警方“暫存”26年,一直沒有得到說法,當事者自然著急。然而,也須指出,按照吳琪榮自己所稱,這些物件“一部分是在錢幣市場上買的,一部分是在農村收的”,他在當年已涉嫌違法,這些古錢幣若是經鑒定為文物,確實需要被沒收。
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并可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的文物”。
可見,公民個人是可以擁有文物的,但不能向其他私人進行出售或收購,若是出售或者購買文物,則將承擔包括沒收非法經營的文物在內的法律責任。而另一方面,當地警方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實體與程序錯誤。
首先,在前述情形下,公安機關并沒有直接沒收文物的權力,相關處罰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需將相關材料轉移到有權部門作出處理。其次,罰沒的只能是被確認為文物的物件,而古錢幣及其他物件顯然并不一定都是文物。最嚴重的則是,警方僅給了吳琪榮暫存收據,至今也沒有給其任何實體處理結果。不得不問,這些古物件究竟去哪里了?這不僅關乎吳琪榮的個人利益與權利,更關乎文物保護、執法清廉等公共利益。
這起事件發展到如此境地,或許有在當時歷史背景下,執法者法治意識不高、不尊重被執法者權利等因素,但在依法治國當下,有必要通過法治思維、法律途徑來解決這起事件。
當地相關部門有必要組成聯合調查組,結合當年的筆錄、卷宗以及吳琪榮掌握的材料,對于“暫存”財物的去向,“暫存”財物的定性,“暫存”財物的最終處理結果,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是否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等,給吳琪榮一個遲到的法律交代,也給公眾一個合理合法的解釋。
這起事件發展到如此境地,或許有當年執法者法治意識不高、不尊重被執法者權利等因素,但在依法治國的當下,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起事件。給吳琪榮一個遲到的法律交代,也給公眾一個合理合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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