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于紅靚 報道
半島都市報7月21日訊 近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此次修改完善,將2015年信用認定標準中未包含的擔保貸款、準貸記卡、卡狀態以及其他途徑證實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情形納入審查范圍,同時結合實際對相關標準予以量化,以便于管理處貸款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根據貸款風險管理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個人信用情況納入貸前審查,根據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報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貸款方面,單筆貸款近兩年內存在連續逾期3期以上記錄(含3期)或累計逾期6期以上(含6期)記錄;貸款當前逾期;貸款存在擔保人代還記錄;貸款或擔保貸款其五級分類為關注、次級、可疑或損失的。
貸記卡方面,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報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貸記卡近兩年內存在連續逾期3期以上(含3期)記錄;貸記卡當前逾期;貸記卡狀態為止付、凍結或呆賬。
準貸記卡方面,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報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準貸記卡近兩年內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還記錄。
征信記錄顯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
同時,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歷史公積金貸款被中心提起訴訟,或因其他訴訟,公積金中心作為抵押權人直接參與財產分配的;五年內有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同時規定,其他途徑證實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不予貸款。
征信報告中,貸款、貸記卡逾期款項歸還后如何處理?《通知》規定,對貸款或貸記卡當前逾期的,若逾期金額低于1000元的,提供銀行還款憑證,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額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個人版個人信用報告,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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