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英鋒
公正公平執法關乎法律權威和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只有公正公平執法,才能取信于民,真正體現執法為民,樹立公安機關的公信力。近年來,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聚焦高水平建設法治公安目標,派駐法制民警為基層辦案單位提供24小時執法咨詢服務,執法全程“法制管控”。(7月23日中新網) 一線的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參差不齊,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對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有可能出現偏差,在程序上也有可能出現紕漏。而有了“法制管控”,專業的法制人員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全程參與執法處置、案件辦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就能夠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質量,促進依法履職。
執法疏失或執法錯案,不僅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可能使當事人逃避應有責任),增加社會矛盾隱患,還會給執法部門帶來行政復議失敗、行政訴訟敗訴等風險,甚至給執法者帶來問責風險。“法制管控”等于給執法行為上了一道“法律保險”,能夠降低執法疏失或執法錯案發生率,降低執法風險,也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制管控”能夠發揮參謀作用,拓寬執法人員的視野,豐富執法人員的法律信息量,讓執法人員的思路更清晰,執法選擇更合理、更到位、更自信,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問責也就更到位,更符合履職要求。
“法制管控”屬于內部監督程序,或者自我監督程序,但由于執法機構與監督機構分立,監督機構審核執法辦案也是法定職責,監督機構也需在案卷上簽字,也需對案件的問題負責,因而,“法制管控”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和責任性,能對執法辦案機構起到有效的制約監督作用,能促進執法的公平公正,增強執法的公信力。筆者以為,“法制管控”應該推而廣之,應該成為依法行政的“標配”。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