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某某在位于青島膠州市香港東路588號的恒翔金水苑小區小區購買了一套房產,但該房屋遲遲不能完成驗收,無法按期交房。殷某某因此將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訴訟至膠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表示,曾多次分別以掛號信和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殷某某收房,但庭審過程中,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此說法。
小區延期交房業主要求賠付違約金
殷某某與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約定購買其所開發的膠州市香港東路588號恒翔金水苑小區內房屋一套,房屋價款為675494元。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交鑰匙條件,開發商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殷某某,除不可抗力外。同時,開發商如未在約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已支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一計算,自合同中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殷某某表示,合同簽訂后,自己如期支付房款,并按月繳納房貸,但恒翔.金水苑的房屋遲遲不能驗收完成,無法按期交房,給自己造成了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便將此事訴訟至膠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計算至2016年10月23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應3242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恒翔置業稱曾通知過業主交房
信網了解到,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曾在庭審過程中表示,逾期交房一事屬實,違約金計算無誤,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26日已符合單體驗收條件并取得膠州市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證。公司曾經于2016年7月份、2016年12月26日分別以掛號信和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殷某某收房,但是其至今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庭審過程中,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此說法。
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膠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殷某某與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依其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其中,殷某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事實存在,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若逾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應當向殷某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已支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一計算,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
殷某某與青島恒翔置業有限公司均認可涉案房屋的交付時間應為2015年6月30日之前,房屋總價款為675494元。所以殷某某主張自2015年7月1日開始計算至2016年10月23日即起訴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32424元,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青島恒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殷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32424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 王連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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