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6月17日訊 2015年1月16日下午,王某在位于青島市西海岸新區的弘文學校306班門口處被絆倒受傷,并到黃島區人民醫院進行了治療。王某的家長認為,王某是在校學習期間發生了事故,弘文學校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對自己進行賠償。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黃島區人民法院最終判弘文學校賠償8萬元。
上學期間摔倒受傷
王某是青西新區弘文學校的一名學生,2015年1月16日下午14時許,王某在弘文學校306班門口處被絆倒受傷,受傷后,在父親王某某陪同下,到黃島區人民醫院救治,之后又遵循醫囑,到青醫附院進行救治。
王某的家長認為,王某是在校學習期間發生的事故,而弘文學校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致使孩子受到侵權傷害。為維護合法權益,王某的家長將此事訴訟至黃島區人民法院,要求弘文學校賠償自己各類損失共計343685.51元。
弘文學校認為自己并無責任
信網了解到,弘文學校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本次事故發生時是王某自己在門口處被絆倒受傷,學校已經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且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期間,王某家長自行委托青島天正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王某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鑒定結論為傷殘等級為七級。
此案審理過程中,弘文學校曾申請對王某用藥合理性、王某外傷對其傷殘影響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對學校的申請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鑒定結論:無法對王某住院用藥合理性進行鑒定;王某本次外傷與傷殘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建議外傷參與度為25%-44%。
弘文學校被判賠償8萬余元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事后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時,王某未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在校學習期間在教室門口被絆倒受傷,應由弘文學校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但弘文學校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王某受傷前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故弘文學校對王某受傷所致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王某在行走中亦應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對自身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本案中弘文學校的過錯程度,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弘文學校應賠償王某70%的損失為宜,其余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依法判決弘文學校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8700.88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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