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廣江
5月19日,陜西省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前出現一名男子,他在鞭炮聲中將一面錦旗交給民警,內容竟是“胡亂作為以權謀私”,引發圍觀。該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5月22日《華商報》) 民眾向政府部門送“不作為”之類的錦旗事件時有發生,這次事件不同。錦旗內容比較過分,事件給交管部門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而且,在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中,交警的做法中規中矩;只是當事人對交警的調解工作不了解,一時沖動才有了送“特殊”錦旗事件。
但即使如此,送“特殊”錦旗被拘也引發了很大爭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擾亂單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從報道看,男子的行為并未達到“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程度,也難說“情節較重”。
權力在民眾面前應該表現出一定的寬容和謙卑。送旗男子事后非常懊悔,也曾誠懇地公開道歉,所謂的“負面影響”會大大消除,通過批評、警告等就能達到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必須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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