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15歲女孩在濟南市文化東路被撞一案等來一審判決。歷下區法院燕山法庭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肖統帥在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其所在單位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劉薇藝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2萬余元。據了解,女孩目前在天津住院治療,仍處于昏迷狀態。
是否履行職務行為
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對于來自德州的劉家來說,2016年秋天經歷了一場噩夢。他們15歲的女兒劉薇藝在山師門外被撞,陷入昏迷。
被撞的女孩小劉仍然昏迷,有了部分自主意識。(資料片)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周青先攝
歷下法院燕山法庭認定,2016年10月9日9時許,肖統帥駕駛轎車沿文化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山師門口東側時,適遇劉薇藝由北向南橫過道路,人車發生碰撞,造成劉薇藝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肖統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薇藝承擔次要責任。劉薇藝傷后在山東省千佛山醫院治療,住院67天。
法庭經審理查明,涉事轎車登記車主系肖統帥之妻章菁菁,該車在永安財險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肖統帥系國井酒業有限公司的職工,事故發生時欲去倉庫提貨,系履行職務行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向劉薇藝支付醫療費10000元,肖統帥已向劉薇藝支付4.4萬余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交通事故發生時肖統帥駕駛私家車出行的行為是否系履行職務行為。”本案審判長王晛介紹,法院認為,確定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應當看行為人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行為的內容是否符合雇主雇傭的目的。
證人證言前后矛盾
法院不予采信
對于肖統帥的行為內容是否符合雇主雇傭的目的,肖統帥自事故發生后至開庭時均堅持其為公司送酒,系履行職務行為。國井酒業有限公司申請兩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前后陳述矛盾,內容完全不同,法院不予采信。據此前報道,在庭審中,事發時坐在副駕駛的王某某出庭作證,但其推翻了在接受交警詢問時陪肖統帥去提貨的說法,改稱事發時是陪肖統帥去買衣服。
關于時間和場所,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2016年10月9日,當日不屬于節假日,是正常的工作日,具體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許,亦屬于工作時間。事故發生的地點在文化東路山東師范大學門口東側,在肖統帥陳述的開會地點至倉庫提貨的合理路線內。
關于雇傭關系,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國井酒業有限公司亦認可肖統帥系其員工;且肖統帥提交濟南某酒店工作人員證明一份,證實肖統帥答應2016年10月9日上午為其送46度蘭尊一箱。
此外,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提交其公司車輛管理規定,證實不允許職工駕駛私家車輛履行公司職務,但這僅為其公司內部規定,是否認定職務行為并不能以某個公司的內部規定來確認。
法院認為,肖統帥在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應對劉薇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肇事者所在公司
被判賠32萬余元
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標準,法庭依法認定劉薇藝承擔20%的責任,肖統帥承擔80%的責任;因此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應對劉薇藝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劉薇藝主張賠償醫療費40余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700元、交通費1000元,并提交了住院病歷、費用清單、相關發票予以佐證,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劉薇藝主張的醫療費10000元、交通費1000元由永安財險公司淄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因醫療費10000元永安財險公司淄博支公司已先行支付,本案不再涉及。超出部分的醫療費39萬余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700元由國井酒業有限公司按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經審理同時認為,對于本案中其他兩名被告章菁菁和山東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劉薇藝未能舉證證實章菁菁、山東扳倒井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及其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故法院認為章菁菁、山東扳倒井公司不應對劉薇藝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前報道,肖統帥幾年前已與扳倒井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歷下法院燕山法庭判決被告永安財險公司淄博支公司向原告劉薇藝賠償交通費1000元;被告國井酒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劉薇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2萬余元,其中包含被告肖統帥已支付的4.4萬余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王繼學)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