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日,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合力打擊拒執犯罪,規范相關執法、司法工作。
據了解,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拒執案件過程中,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證據認定標準不統一、定罪量刑標準不一致、公訴程序不暢通等問題。為此,意見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范圍以及屬于拒執犯罪的12種情形作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意見明確,根據拒執罪的認定要素,從犯罪主體、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對需要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進行細化、列舉,以促進公檢法三機關對證據收集標準的統一認定。從執行法院發現涉嫌拒執罪,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再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到法院審理判決,每一個環節都規定具體的職責分工,提出協作要求。同時,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檢察監督的規定。
意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被執行人分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自覺履行行為作出了從寬處理的規定,引導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從而使打擊犯罪與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相結合,暢通通過公訴程序打擊拒執犯罪的渠道。
另外,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推進解決執行難的協作備忘錄》,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車輛查找、被拘留人收拘等問題會簽協作意見,全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針對被執行人信息難查、下落不明、車輛難控等問題,公安機關將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包括同住親屬)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打擊拒執罪,并就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移送、偵查等問題,另行制訂相關意見。
協作備忘錄還確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級公安機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各確定一至二名聯系人,保持良好溝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細化有關工作措施,包括探索通過信息化途徑傳送相關信息。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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